南谯区科技局2022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频次 |
抽查比例 |
1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
南谯区科技局防震减灾服务中心 |
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落实等情况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1年1次 |
对审批的建设项目办件数量的10%进行一次随机抽查 |
2 |
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 |
《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第三条 全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由省人发政府地震局主管。各地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由当地地震主管部门或省直属地震台(站)主管。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地震主管部门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
南谯区科技局防震减灾服务中心 |
依法检查建设工程对地震观测环境的影响 |
随机抽查 |
1年1次 |
对审批的建设项目办件数量的10%进行一次随机抽查 |
3 |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包含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书面通知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 |
南谯区科技局防震减灾服务中心 |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否按照中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设计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1年1次 |
对审批的建设项目办件数量的10%进行一次随机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