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办、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规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结合我区实际,我们修订完善了《南谯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谯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谯区财政局 南谯区民政局
二0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南谯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规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是为了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供养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来源:
(一)省财政补助;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2013年我区集中供养标准年人均不低于4560元,分散供养年人均不低于2400元。
第四条 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财政专户的收入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和利息收入等。财政专户的支出包括:发放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集中转入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机构的供养经费。专户结余资金,只能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和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所需经费。
第五条 对于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由区民政局集中登记造册,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
第六条 每年二月底前,区财政将专户内五保供养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报市财政、民政部门,由市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
第七条 落实兑现五保供养资金时,要考虑五保供养对象有无承包土地等情况,采取分类施保,优先确保没有土地收益的五保对象的生活。
第八条 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对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公示制,接收群众监督。防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和抵扣的现象发生。对违反本暂行办法,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