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区统计局提供统计资料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12-03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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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85〕30号)三、对外公布统计资料的批准权实行分级负责。1、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必须发表时,属于绝密级的,先征得管理该资料部门的同意,送统计部门审核,全国性数字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性数字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属于机密级的,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全国性数字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地方性数字由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批准;属于秘密级的,一般由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批准,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备案。2、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国家统计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要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在未发表以前,仍应注意保密。有的单位要发表尚未发表过的非秘密统计资料,需征得该资料的管理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其中,发表时间对国际市场影响较大的经济统计数字,要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同意。
    3.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的几点意见》(1988-03-22生效)统计部门公布过的统计资料,有关部门搜集储存后,可以公开使用,不需再经统计部门审批。统计部门掌握的原始统计资料,特别是企业秘密、家庭秘密等资料,一律不对其他部门提供。为加速信息社会化的进程,统计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库;对于其他部门建立数据库需要的统计数字,可按下列原则处理:凡是统计部门已经公开发表的,由其自行收集管理;统计部门印发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的统计资料,可同时抄送供其内部使用,如公开发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为了保证统计数字质量,统计部门正在加工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向各部门提供。

    二、承办机构

    南谯区统计局普查中心、综合股等。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统计资料,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五、申报材料

    申请方式分以下三种: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提供统计资料,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 受理:(一)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经济数据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三)申请获取的经济数据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布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属于不予公开的数据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七、办理时限

    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关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南谯区统计局普查中心,电话:0550-3117726。

    南谯区统计局综合股,电话:0555-3118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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