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区统计局提供统计咨询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12-03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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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 《统计法》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3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承办机构

    南谯区统计局综合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五、申报材料

    申请方式分以下三种: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提供经济数据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 受理:(一)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经济数据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三)申请获取的经济数据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布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属于不予公开的数据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七、办理时限

    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关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南谯区统计局综合股,电话:0550-3118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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