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统计局2014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15-01-04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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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南谯区政务公开2014年工作考评细则》(南政务公开办[2014]16号)规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统计中心工作,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行政效能、民生工程等重点,积极运用科学管理理念,采用电子信息手段,加大政务信息工作力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现将我局2014年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4年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我局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在全局上下形成了有人管、有人抓,早计划、早安排的局面。并通过落实责任管理机制,营造起“领导高度重视、主办人员牵头,全员充分参与”的工作氛围,确保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二)建章立制,有序推进。今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各项制度,重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南谯区统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南谯区统计局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南谯区政务信息公开奖励办法》等制度,确保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高效运行。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开、便民”原则,利用现已开辟的政务动态、网上办事等栏目,及时公开工作情况、行业发展动态等政务信息,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我局工作的了解。

    (三)认真做好新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区公开办关于新版南谯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升级改版通知精神,南谯区统计局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信息公开网站交替衔接工作。

    1、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机构。

    针对新版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我局及时调整了领导机构,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其他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配备一名信息审核员、两名信息发布员,其中一名信息员负责区政府重点信息发布工作,另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日常信息发布和新旧政务公开网站的衔接工作。

    2、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栏目,提高信息发布质量。

    按照新版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务公开信息发布规范及要求,我局信息领导小组成员及信息发布员认真学习《用户操作手册》和《南谯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区直部门目录规范与信息要求》,积极做好新旧栏目组配对应转换工作,并对机构领导、机构设置、人事信息、政策法规、行政执法、三公经费等栏目进行一一对照、逐项进行整改和调整,力求每一个栏目的内容不漏、不错。

    3、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信息发布力度。了解我局重点信息发布内容,明确重点信息发布员,审核员,按时做好重点信息公布工作。

    (四)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我局政府信息实行由科室初审、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办公室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发布,做到了“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今年未发生一起涉密信息违规上网公开事件。自年初以来,区统计局主要公开了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人事信息、机构简介、政策解读、财务信息等政务信息共955余条,较好地完成了政务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到统计政务信息规范、公开透明,满足了社会各界对统计政务信息的需求。

    (五)加大对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力度。结合统计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重点和内容,成立了监督小组,加强了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对工作进展缓慢、群众不满意的工作,我们及时分析原因,寻求突破点;对重点不突出、效果不明显的,采取措施及时加以解决;不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对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查处,严格追究责任。

    二、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从一年来的工作开展情况看,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公开的内容还不够全面,需要进一步拓宽;二是政务公开长效机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为此,就做好2015年信息公开工作作如下打算:

    1、充实公开内容。进一步做好公开和免予公开两类政府信息的界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完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扩大主动公开范围,特别是要加大对统计政策法规的解读力度,进一步梳理责任、权力清单,及时将有关部门认定后的权力责任清单予以对外公布,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对统计信息知晓的需求。

    2、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不断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等,进一步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依法办事。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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