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做好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和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工作安排,结合区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和有关统计数据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南谯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www.cznq.gov.cn/public/content/1110015898)——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栏目中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滁州市琅琊区来安路65号,电话:0550-3068315,邮编:239000)。
一、总体情况
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度在南谯区政府网站发布(更新)信息213条,围绕3.15消费者权益、消费品召回、食品安全、知识产权、药品安全等方面,举办了2次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了社会关切问题;推送微信公众号信息125条,发布抖音视频6条。主动公开各类信息1680条,及时答复依申请公开0件,0件被行政复议,无因依申请公开答复不满意而产生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1年度,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全面公开工作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一是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重点做好政策法规、重大决策、提案办理、规划计划、财政资金、应急管理、精准脱贫、权责清单、行政权力运行、双随机一公开、新闻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监督保障、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版块下的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信息、文件、抽检结果、专项整治以及产品质量专项检查等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监管透明度。及时公开消费提示、食品安全知识、用药安全知识等。根据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的指导,全面改版食品药品监管公开板块,进一步提高公开实效。二是做好行政处罚案件与行政许可结果的公开。对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和行政许可结果信息公示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监督保障等进行了规范,大力推进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许可结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地将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权力行为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三是按照财政局安排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每年及时公开局年度部门决算和年度预算,公开“三公”经费情况,确保公开透明。四是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认真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公开办理结果,及时回应关切,接受群众监督。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都尽量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
2.围绕突发事件应对加强公共卫生信息公开。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疫情信息发布工作。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疫情防控应急预案、通告、卫生知识等信息,加大力度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公开疫情防控新冠疫苗检查3条。
3.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我局全年主动通过区政务公开平台公开信息673条。其中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版块下的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信息280条,区直部门下政务公开财政预决算4条,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议案办理3条,重大预决策4条,规划计划5条,决策部署落实情况5条,三公经费4条,财政资金1条,权责清单等调整情况3条,公共服务清单等2条,行政权力运行210条,双随机一公开10条,招标采购1条,应急管理2条,价格与收费3条,产品质量监管50条,新闻发布2条,监管执法信息135条, 质量标准信息101条,政策解读74条,回应关切10条,监督保障40条。及时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今年发布清理结果信息4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明确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涉及答复的科室(局、中心)提供答复素材。2021年,区局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次,均已按期回复。
(三)政府信息管理
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2021年度新制定的0件规范性文件均按时限要求报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严把规范性文件公开关,做到文号、成文日期、发布时间、生效日期等信息齐全。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进一步完善政府集约化网站平台应用,在原有平台操作人员基础上,安排兼职人员负责平台操作和信息维护。除积极参与区政府组织的平台操作培训外,通过自学交流方式,进一步提高平台操作员的操作水平。
(五)监督保障
区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区局组织召开政务公开专题工作会议,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稳步提升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意识和能力。对公开发布的信息作出严格要求,经过起草人、办公室及分管领导三次审核把关,保障信息发布的准确、安全。对于重大事项及特殊情况,需要请示局主要领导审定,严把政治关、保密关和准确关,也为全局整体发展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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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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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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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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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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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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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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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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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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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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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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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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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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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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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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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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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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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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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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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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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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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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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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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1 |
0 |
0 |
0 |
0 |
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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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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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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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区市场监管局信息公开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是:政策解读形式还不够丰富。2022年,区市场监管局将按照区政务公开办的要求,继续狠抓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围绕食品药品安全、价格监管、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三大重点领域,在政务公开深度上下功夫,完善公开平台载体,及时公开数据。
二是丰富政策解读形式。围绕创新解读方式,进一步优化政策解读。丰富政策解读形式,充分利用视频、图画等生动多样的方式,突出政策的重点、亮点内容,增强亲和力、引导力、传播力、影响力。
三是加大食品药品基层政务公开力度。根据我局食品药品日常监管情况,实时更新动态信息,切实保障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公开于民、服务于民。
四是关注社会热点、回应群众关切;对于各类舆情信息采取主动回应、互动回应的形式,让公众深入了解我局政策。
六、其他需报告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