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十项制度

    发布时间:2010-12-10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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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南安监管201034

     

     

    关于印发安监局信息公开十项制度的通知

     

    各股、队: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升南谯区安监政务公开水平和对外形象,使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网络化,特制定“安监局信息公开十项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Ο一Ο年十二月二日

     

    抄送:区政务公开办公室   信息中心

    南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保证信息公开的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股、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固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股、队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政务公开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区机要局审核,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第六条  各股、队应当建立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指定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分管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科室开展保密审查工作前,应填写本局信息发布审批表。

      第七条  各股、队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没有明确标识的信息,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本局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填写信息发布审批表并初审,本局负责人进行复核。本局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同级保密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同级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

      第九条  不同股、队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队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股、队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股、队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有关股、队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保密审查的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人秘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各股、队、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各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信息: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规定向区安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人秘股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权利人可在南谯区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有关部门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 本局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七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局人秘股要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对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条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人秘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我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人秘股要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  局机关各股、队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  局人秘股要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向区政府信息公开中心上报的���度工作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南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

    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主体为各科股、队。

    第三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和受理工作。

    第四条   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一)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信息的清理、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信息网络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更新情况;信息公开网站等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二)各股、队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三)各股、队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四)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五条  各股、队应当在每年26 日前,将每个股、队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统一215日前报送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各股、队在编制本部门的信息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领导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取消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和上报本股、队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按真实情况编制本科室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保、交通、金融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人秘股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南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澄清虚假

    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依据行政职责,本局负有澄清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要及时对涉及本局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条  建立健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建立健全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五条  一旦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外,还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南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本局工作透明度,一步实现我局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为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安监局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包括:

    (一)各股、队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区安监局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条例》中规定的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内容;

    (二)全局安全生产发展战略、发展计划、本局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三)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下拨的与人民群众有关的专项经费、物资分配使用情况;

    (四)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的情况;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情况;

    (六)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八)本局系统内重大社会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九)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评选先进、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十)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行政职能和职责范围,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十一)机关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过程、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含行政性事业收费项目、行政处罚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十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及决定情况;

    (十三)机关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十四)群众点题要公开的内容,但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本局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经局领导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依据本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应当通过南谯区政务信息公开网、政府公报、公示栏、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本局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一)本局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形成日期等内容。

    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区档案馆、图书馆、区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局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期限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公开政务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安监信息进行审查。所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八条  按照条例要求,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九条  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监督领导小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务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本局的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本局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行风评议、民意测评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人秘股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南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依法追究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条例》及其他关于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股、队或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除第三条规定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有关科室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内容予以澄清的;

    (二)应公开政务信息而未公开,情节严重造成群众上访或社会不稳定的。

    (三)未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的。

    第五条  根据《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造成公开政务信息泄密的,由人秘股追究有关股、队及责任人的责任,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该股、队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股、队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八条  本制度由人秘股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南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把安监局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行政机关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安监局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我局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的社会服务。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指安监局各股、队。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查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2、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实行长效管理;

    3、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4、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制度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如何,是否落实到位;

    5、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包括:群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结合千分制考评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发放或在网上公布评议表,采用投票方式供群众评议,并由本局人秘股统一回收。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采取日常与年终相结合的形式。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印制并发放问卷、指定专人负责、汇总上报、通过媒体公开。

    第七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人秘股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评议结果要向局主要领导以及各股、队负责人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被评股、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先进股、队,安监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股、队,对其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于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得不好的股、队,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社会评议代表从股、队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社会评议代表一般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可以连任。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十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务信息公开情况;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督促被评股、队落实整改等。

    第十一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禁止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2、禁止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3、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4、禁止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5、禁止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由人秘股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南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

    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保证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南谯区安监局政务更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信息内容

    严格按照《南谯区安监局政务公开目录》中规定的政务公开内容发布。

    二、政务信息发布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严格审查,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的原则,组织开展好信息发布工作。

    三、各股、队工作职责

    (一)各股、队明确1名信息员,负责及时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政务公开相关信息;

    (二)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及责任分工,提供政务公开所需资料;

    (三)报送资料要真实、准确和及时,并且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

    (四)上报的信息必须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四、政务公开内容的审核

    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府公开内容的审核工作,具体程序,信息员持信息发布审查表送股、队负责人修改和定稿、再报安监局分管股、队的领导审定,最后报送分管政务公开的领导批准。

    五、政务公开信息的发布

    (一)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务公开信息的发布工作,各股、队的政务信息直接报送信息员,信息员原则上一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通过的信息通过政务公开栏和网站进行公开。

    (二)各股、队需网上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内容,应及时报送政务公开办公室进行审核;一般内容在3个工作日审核,紧急内容当天审核或视具体时限要求确定。

    (三)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内容及时通知信息员进行公开发布,一般内容在1日内上网发布,紧急内容及时上网发布。

    六、各股、队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政务公开办公室定期与各科室进行沟通,每月开展一次各股、队报送信息的统计与通报工作、每季度与股、队沟通一次日常信息动态管理变动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考核和评比工作,考核评比结果纳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七、其他信息的授权与确认

    (一)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应在事前与该行政机关充分沟通,待双方确认后方可公开发布;

    (二)申请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需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或者取得第三方的书面授权。

    八、本制度由南谯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南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评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增强我局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进一步实现我局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以“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为原则,根据《条例》和区委、区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在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系统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局机关是公开政务信息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人秘股是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股、队,具体负责组织本局实施本规定。本局要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内部监督,同时要接受个人、社会、上下级部门的监督。全力打造服务型机关,促进软环境建设。

    第六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对象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科为考核对象。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规范、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区安监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及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

    第四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政务公开办公室下发考核通知。(二)量化测评。政务公开办公室将政务公开各考核项目细化分解,并通过对细化分解后的各小项赋予相应分值进行量化。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项目量化后的总分值为100分(三)政务公开办公室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股、队进行考核。(四)政务公开办公室综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经区政府同意后下发通报。

    第五章  考核方式和奖惩

    第十二条  年度考评满分为100分,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股、队核减相应考核项目分数。

    第十三条  股、队采取不同的考核评分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将按照南谯区目标绩效考评办确定的考评细则内容逐项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通过开展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来评价全局各股、队的政务公开工作是否达到示范单位建设要求。安全生产工作的优劣,纳入各股、队的政绩考核内容。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谯区安监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南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区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举报内容。局机关及其所辖部门在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局机关设立政务公开监督办公室,并向群众公布举报电话(0550-2125137)。

    四、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五、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答复。

    六、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群众的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要及时派人调查处理,并应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同时将查处结果存档和书面答复举报人,避免群众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

    九、对举报内容原则上在一个星期内做好调查处理,并有结果和答复;对匿名举报也应作好调查处理,但不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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