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XX置业有限公司XX项目地下室未按照建设该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案件

    发布时间:2022-01-06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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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滁州XX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身份证号:34XXXXXXXXXXXXXXXXXX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473号,函告我区xx置业有限公司左XX项目地下室未按照建设该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经查:该公司左XX项目3#和26#楼地下室于2010年12月10日-2016年7月14日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160061)批准建设7080.38平方米。2016年6月、2017年11月分别在XX大道与阳X路交叉口东北侧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其中3#地下室规划批准建筑面积为5755.68平方米,实际建设建筑面积为3532.75平方米,少建2222.93平方米;26#楼地下室规划批准建筑面积为1324.70平方米,实际建设建筑面积为1086.36平方米,少建了238.34平方米。以上行为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依据第三方X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勘查,该两处地下室项目为单体违法建筑物,面积 4619.11平米,每平米工程造价为1664.87元,总工程造价为7690199.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作出: 责令改正违法建设行为,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384509.99(叁拾捌万肆仟伍佰零玖)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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