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鸿XX石方有限公司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发布时间:2022-05-2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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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下车辆皖M9XXX2,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在南谯区滁X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住建厅自由裁量权》2022版第455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属于从轻情形,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运输单位滁州鸿XX方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运费¥70元)的行政处罚,共计捌仟零柒拾元整(¥8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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