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对XX菜馆(个体经营户)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发布时间:2022-06-02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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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14日,当事人在南谯区稻X路27号106室XX私房菜馆西面墙体上未取得市容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手续,擅自设置了一处户外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补办该处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手续,给予警告,并处伍佰元整(¥500元)人民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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