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政策解读】沙河镇加强村民理事会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权责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1-08-2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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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南谯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力推进我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进一步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加强村民理事会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现就各村(居)进一步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加强村民理事会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制定此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根据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精神,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进一步发挥村民理事会在宅基地管理的前沿堡垒作用。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结合本实际,制定村民理事会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权责暂行办法

    、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议事决策机制、民主监督机制、财产管理机制、服务群众机制、调处矛盾纠纷机制,促进农村基层宅基地管理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农村宅基地的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

    工作任务

    1、理事会组(重)建

    1理事会的组建。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合理设置理事名额。村民理事会一般以自然村或村小组为单位组建,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管理等事项已经统一由村民委员会办理的,可以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理事名额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一般为3—5人,设理事长1人,任期3年,村庄规模较大的村可适当增加名额。二是推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由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三是推选产生理事会。由村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推选。产生理事后,再由理事召开会议推选产生理事长。原则上,村小组长和理事长要“一肩挑”,对没有理事长合适人选的,也可由村“两委”干部兼任。理事会选出后在村内张榜公示3天,并由村党组织将理事会成员和村民代表名单登记造册报镇党委备案。

    2理事会成员的调整。村民理事会任期内,如理事会成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村规民约》的有关规定,由村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进行罢免、更换。一是存在违规建房、非正常上访或集体访、参与非法活动与黑恶性质组织之一或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二是素质较低,不能代表群众利益或乘机中饱私囊的;三是每年不在岗达半年以上,不能正常理事,群众意见较大的;四是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五是独断专行,不按村规民约办事的;六是群众认为存在其他应该罢免、更换情形的。因罢免造成的理事空缺,可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2相关权利

    镇、村两级党组织应加强对村民理事会的领导,加强对村民理事会管理宅基地的业务指导,在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的范围内,支持和保障村民理事会充分行使以下在宅基地管理中的权利: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保障资格权进行初审,提交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二)受理村民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相关信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的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

    (三)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分配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批准后实施;

    (五)拟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起缴面积、标准,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批准后实施;

    (六)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五保户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予以减免;

    (七)拟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办法,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对历史形成的“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一户多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拟定收取有偿使用费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九)对宅基地流转的条件进行严格把关,监督签订规范的流转方、受让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方协议;

    (十)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其他事项。

    3相关职责

    根据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精神,强化农村基地管理,进一步发挥村民理事会在宅基地管理的前沿堡垒作用,村民理事会应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二)配合编制并执行村庄规划;

    (三)把好宅基地申请资格关、规划关、面积关、退出宅基地关、收费关、公示关;

    (四)拟定择位竞价方式分配宅基地方案;

    (五)现场监督村民建房打桩放线,核实建房朝向,四至、面积;

    (六)实时监管村民建房,对违法占地及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

    (七)加强对本村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及后期管护;

    (八)配合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益事业等;

    (九)协调处理矛盾纠纷;

    (十)配合对村民建房及退出宅基地的验收;

    (十一)带头遵守村规民约、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十二)带头宣传、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4、责任追究

    理事会及理事会成员在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不按规定审查村民建房的;

    (二)不通过集体决策,擅自收费、使用资金、发包工程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的;

    (四)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或中饱私囊的;

    (五)对建房监管不力,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5、工作保障

    理事会成员误工补助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在村兼任职务的村民理事会成员不得重复领取补贴,所需资金从村集体收益中列支。

    6、考核奖惩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考核细则,对村民理事会及成员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工作滞后、问题较多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八、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暂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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