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资产科科长张宝友解读《南谯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8-08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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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2002年国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5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近年来在政府采购方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办法、制度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省级、市级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为深入推进南谯区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流程优化、执行顺畅,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三、文件起草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参照《滁州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南谯实际,草拟了《南谯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先在财政局内部各科室征求意见,再分别征求了区住建交通局、区发改委等部门的意见,经领导同意后,2019年7月正式发文,根据省市文件规定,2020年6月进行了修改

    四、工作目标:对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与调整、计划申报与审核、采购方式与采购程序、合同备案与资金支付、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部门职责与监督管理等进行规范,促进政府采购流程优化、执行顺畅,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五、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的依据、目标和采购方式。

    第二章预算编制与调整,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求和方法;除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委、政府工作部署需新增政府采购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增政府采购预算新增、变更采购预算的程序。

    第三章计划申报与审核,规定采购人应采购预算批复后及时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时间,有序开展采购活动已编制年度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于4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新增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应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四章采购方式与采购程序,规定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确定合理的政府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按照公开招标程序进行采购。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从“徽采商城”采购(其中:2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通过直接购买方式采购;2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通过反向竞价方式采购),“徽采商城”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应采取如下方式进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货物、服务类的预算金额在30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自行选择合适的政府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货物、服务类的预算金额在30元以下),采购人应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

    第五章合同备案与资金支付,规定采购人应当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录入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模块备案。“徽采商城”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在合同备案后申请支付采购资金需将备案材料的扫描件或照片打包压缩后报送到采购办备案采购项目已完成有结余资金的,收回级预算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规定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的原则,政府采购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发布到省市两级指定网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第七章部门职责与监督管理,明确了财政部门、发改委、主管部门、采购人的职责,要求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加强关键环节控制,未编制采购预算、申报实施计划的不得组织采购。

    六、创新举措:

    已编制年度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无纸化操作,采购计划的申报、审核和采购合同的备案均通过财政一体化平台线上操作,无需人工报送纸质材料,让数据多跑腿,让采购人少跑腿,既节省了时间,又节约了费用,还提高了办事效率。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保障措施。

    1、明确部门职责,压实主体责任。

    财政局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发改委是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部门,在委托执法或政府授权的范围内,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负责对所属单位的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管理、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对采购政策落实进行指导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对政府采购全过程负总责。

    2、强化预算管理,无预算不采购。

    严格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对无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予采购。

    3、加强备案监管,促进采购行为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加强合同备案环节监管,对公开招标项目,要求采购人提供政府采购任务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的扫描件和信息公开资料网页截屏,否则不予备案,推动采购人的采购行为公开透明、合法合规。

    (二)下一步安排。

    按照省、市要求,进一步深化深化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南谯营商环境,持续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区财政局、发改委将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对采购人在规定时间节点采购计划申报、采购预算执行、采购资金支付进度等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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