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南谯区区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24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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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人:区发改委副主任 盛伟

    联系方式:0550-3110026

    起草背景

        根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第四十三条:市、县级政府储备的管理办法,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的要求,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和《滁州市市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滁政〔2022〕15号),区发改委于2022年3月起草了《南谯区区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南谯区区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主要依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滁州市市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和南谯区实际,粮食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企业储备包括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依照法定程序动用。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是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

        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包括稻谷和小麦,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包括稻谷、大米,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包括稻谷、小麦。

    由于本区无油脂加工企业,所以食用成品油储备本办法未作规定,主要依托市级储备。

    文件起草过程

    《南谯区区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完成后,于2022年3月31日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通过OA系统专门征求了区财政局、区司法局意见。根据区司法局反馈的意见,于2022年4月11日征求区发改委法律顾问意见,进行内部合法性审查,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于4月12日提供了《法律意见书》(〔2022〕苏华庭律字第32号),意见书称:“南谯区区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内容合法。于4月14日专门征求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南谯区区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送审稿)》内容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截止4月30日,社会公众无意见反馈。6月8日区政府七届九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2年6月19日以“南政秘2022〕84号”文印发。

    四、工作目标

    为了加强区级粮食储备管理,保证区级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包含总则、储备计划、储备储存、储备动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企业储备和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进一步明确区级政府储备管理职责。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强调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

    二是进一步规范区级政府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核定流程。细化区级政府储备收购、销售计划审批流程,坚持实行均衡轮换制度。

    三是进一步强化区级政府储备储存管理。落实承储资格管理办法,细化承储企业规范管理规定,规范储备轮换方式。

    四是进一步严格区级政府储备动用程序。明确动用条件、动用方案、动用命令等。

    五是进一步加强区级政府储备监督检查力度。明确粮食、财政、审计和农发行等部门监督职权,强调承储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六是进一步完善区级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更新处罚标准,细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是增加企业储备有关规定,支持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

    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对区级政府储备的管理要求,适当增加调整范围。充分体现区政府在粮食储备管理中的作用。将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以及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纳入调整范围。

    二是压实主体责任。明确承储企业是管理区级政府储备的责任主体。

    三是调整问责力度。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增加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两种行政处罚种类,将罚款限额调整为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一致。

    四是完善兜底条款。比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对国家机关、有关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办法》的责任,以及对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的处理,进行了统一规定,不再一一列举所违反的条文和内容。

    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为保证南谯区区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今年以来,先后配套制定了《南谯区区级粮食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滁南发改字〔2022〕38号)《南谯区区级粮食储备轮换管理办法》(滁南发改字〔2022〕49号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57号)和区政府七届九次常务会要求,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向区政府呈报了《关于增加区级粮食储备的请示》(滁南发改字[2022] 83号),测定区级政府粮食储备规模总量,制定计划,拟2022年下半年及2023年分批次完成区级储备粮存储规模。截至目前,《关于增加区级粮食储备的请示》区分管领导已签批,具体工作落实区发改委已经与区财政局进行会商并将根据《南谯区区级粮食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选择认定承储库点,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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