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谯区小型水库和村级小型泵站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4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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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南谯区小型水库和村级小型泵站

    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谯区小型水库和村级小型泵站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14日           

     

    南谯区小型水库和村级小型泵站

    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南谯区小型水库和村级小型泵站维修养护工作,确保水利工程长期发挥正常效益。根据《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创建的通知》(办运管函〔2019503号)和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持续开展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样板县创建工作的通知》(皖水运管函〔20222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在册公益性小(1)型水库、小(2)型水库及现有可正常使用的村级小型泵站,不包括国管水库、城市建设租用有物业和租用单位管护的水库的日常管护。

    第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责任明确、专人管理、安全至上、坝区整洁、水质达标目标进行管理。

    区水利部门职责: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库防汛安全技术指导;负责设立小型水库和村级小型泵站维修养护资金专户(已下简称维养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负责制定当年小型水库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负责小型水库管理养护的技术指导和日常考核。

    区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筹措区级维养资金;负责监督小型水库和村级小型泵站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各镇(街)职责:负责筹措镇级维养资金;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小型水库的运行管护工作;负责成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签订管护合同;制定本辖区内小型水库管护制度,开展经常性的管护工作;组织调解辖区内水事矛盾纠纷;负责村级小型泵站日常运行管理;负责协助监督第三方服务落实。

    第四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理原则,注重效益,充分发挥小型水利设施工程效益。

    第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小型水库和村级小型泵站管护主体为各镇(街)人民政府。

    第七条  管护主体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小型水库的运行管护工作;负责成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签订管护协议;制定本辖区内小型水库管护制度,开展经常性的管护工作;组织调解辖区内水事矛盾纠纷;负责村级小型泵站日常运行管理;负责协助监督第三方服务落实。

    第八条  小型水库水管员职责:积极宣传有关水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管护区域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启闭机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和抢险方案,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负责日常巡查维护,科学开展用水调度和运行管护;及时上报水利设施损毁和险情,做好安全生产和防汛工作;协助施工单位修复损毁水利设施;及时向管护主体报告水利设施存在的问题,协助落实整改措施;认真填报管护运行情况记录和报表;参加上级部门安排的水库防汛和安全培训。负责镇(街)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小型水库第三方服务单位职责:负责根据维养清单制定年度维修养护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按批复完成年度维养计划。

    第三章  管护内容、标准和操作流程

    第十条  小型水库按照《滁州市南谯区151座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小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维养标准:

    (一)确保大坝、溢洪道、放水涵洞等建筑物无明显裂缝、滑坡、孔洞、破损、渗水、冲刷等现象,若发生则及时修复(除灾害性天气造成水毁或正常的除险、应急加固外)。

    (二)保持坝顶及坝面整洁,无杂物、杂草、杂树,排水沟通畅。

    (三)保持溢洪道无杂草、无拦网、无堆积物、泄洪通畅,保持溢洪道挡墙稳定、排水通畅。

    (四)保持启闭设施外观整洁,能正常开启与关闭,丝杆无弯曲。确保工程金属结构按照要求进行除锈涂漆及上油保养等(一年至少2次)。

    (五)保持启闭机房和管理用房整洁、无杂物。围墙、护栏无破损。

    (六)保持工程观测设施完整,标识清晰。

    (七)保持标识标牌和工程名称字体完整无缺失,字迹清晰,对破损的标识标牌及时进行更换。

    (八)每年46911月份必须对大坝白蚁进行检查(针对土坝),对有发现白蚁危害及时上报,由主管部门委托专业队伍进行治理。

    (九)对草坡、绿化进行养护,草皮高度不超过10cm。每年至少进行10次除草,汛期和夏季旺盛期除草加频次数。

    (十)防汛物料补充;公示牌、启闭机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牌等内容及时更新。

    (十一)运行管护。每月对自动监控、监测设备进行检修;及时清扫控制设备上的灰尘,防止放电、短路故障;对毁损的设备、零部件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对毁坏的水位数据采集系统进行修复;及时对监控、监测系统故障进行维修。

    (十二)确保防汛道路通畅,满足防汛抢险通行要求。

    (十三)其他与维养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村级小型泵站维养标准:机泵设备、动力设备、启动设备、启闭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一)泵站及其配套机电设施运行良好,保证灌期灌溉正常。

    (二)泵房内外无杂物,无杂草,保持环境整洁干净。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泵站的义务,禁止破坏泵站及其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水管员管护内容:

    (一)负责日常巡查。水管员根据相关巡视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防汛巡查、水位观测、报汛工作。非汛期每月巡查不少于3次,汛期降雨每日巡视1次。水位较高时,每天巡查不少于2次,病险水库每天巡查不少于3次,必要时24小时驻守值班监控。每次巡查均做好记录,水库出现险情危情,及时进行处理并上报。出现无法独立处理的险情危情,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人员开展处理工作。如有紧急情况立刻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向下游示警,并报镇(街)政府。

    (二)负责日常运行。负责按照村镇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指示,及时放水。负责做好开闸放水工作记录和金属设备损坏维修记录。

    (三)负责日常管护。负责管理范围内不得进行有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如私搭乱建、乱垦乱种、乱堆乱弃垃圾杂物、放牧、开渠、打井、挖窖、埋葬、取土、采砂石、爆破、铲草皮、违规畜禽养殖及偷盗水库防汛物资等;在溢洪道设置碍洪设施,利用水库管理房、启闭机房、溢洪道箱涵等水库设施存储杂物、养殖等活动。

    (四)负责监督和协助第三方维养公司。负责解决第三方维养公司日常维养中遇到的纠纷问题。如开启启闭机房门,沟通承包户和周边农户处理私人杂物、提供水电、协调临时用地及拆除挪移妨碍施工的构筑物等。

    (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开展的小型水库管护培训和应急演练等。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及村级小型泵站维修养护工作流程:

    (一)各镇(街)于当年10月份统计上报小型水库工程维修保养清单;

    (二)区水利部门负责核实和审查;

    (三)区水利部门按程序确定工程维修项目后,下达当年度实施方案。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保养项目按照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各镇(街)负责监督,工程竣工后,由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和审计结果,支付小型水库维修养护工程款。

    (四)小型水库日常管护由各镇(街)负责,各镇(街)应按照日常管护标准开展管护巡查、监督和水管员考核工作。小型水库日常管护由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每年7月和12月对各镇(街)日常管护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各镇(街)管护资金。

    (五)村级小型泵站维修养护由各镇(街)负责,各镇(街)可自行确定维修养护方式,需经区水利部门同意后实施。当年12月由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村级小型泵站维修养护工程款。

    第四章  维养资金来源、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和村级小型泵站维修养护资金来源包括上级专项资金、区级财政维养资金和各镇(街)维养资金组成。

    (一)小型水库和村级小型泵站维修养护所需资金本着分级承担、主体负责的原则筹集。区水利部门负责设立维养资金专户,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各镇(街)于上年10月统计上报小型水库工程维修清单和村级小型泵站维养清单,区水利部门审核后制定下年度维养实施方案。各镇(街)根据方案中批复情况,于当年1月份汇缴维养资金至维养专户(小(1)型水库6000/座,小(2)型水库4000/座,村级小型泵站1000/座),统一使用。

    第十六条  各镇(街)要建立维修养护资金专账,切实加强对维养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发挥维养资金的效益。

    第十七条  根据《安徽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结合各小型水库每年的实际工作(工程)量。综合测算我区小型水库和村级小型泵站维修养护标准为:

    (一)日常管护:小(1)型水库12000//年,小(2)型水库7000//年(包含水管员工资)。

    (二)工程设施维修保养:根据当年中央、省级、市县配套的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专项资金额度和水库工程维修清单量综合考虑,据实列支。

    (三)村级小型泵站2000//年。

    第十八条  维修养护资金原则用于小型水库和村级小型泵站的维修养护,不得用于与维修养护无关的支出,包括: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五章  考核与运用

    第十九条  管护责任主体考核。

    (一)考核实行打分制。具体标准参照附件一:《南谯区小型水库管护考核评分细则》。由区水利局与区财政局组成区级考核组对各镇(街)小型水库和村级小型泵站维修养护工作进行考核。

    (二)镇(街)考核按照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为当年12月;小型水库维修养护考核按照半年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为当年7月和12月;村级小型泵站维修养护按照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为当年12月。

    (三)镇(街)考核细则:以镇(街)为单位按照水库和泵站总数进行抽样考核(考核占比:各镇(街)小型水库日常管护占比35%、维修养护占比35%和村级小型泵站维养占比30%),根据考核结果推选1名优秀、2名良好,优秀镇(街)给予10万元奖补资金,良好镇(街)给予5万元奖补资金(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工作经费、小型水库和村级小型泵站维护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及人员经费)。年度考核末位镇(街)将进行约谈,列入下年重点监管。

    (四)小型水库及村级小型泵站考核细则:以各个小型水库和村级小型泵站为考核单位,考核得分80分(含)以上为考核合格,全额拨付维修养护进度款;考核得分80分以下为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日常管护限期一周),整改期内完成维修养护任务,全额拨付维修养护进度款,整改期内未完成维修养护任务,扣除维修养护款。

    第二十条  水管员考核。

    (一)考核实行加权评分制。具体标准参照附件二:《南谯区小型水库管护人员考核评分表》,由镇(街)政府组织考核组进行镇级考核。

    (二)水管员工资各镇(街)可按照水库管理区工作量自行核定。

    (三)各镇(街)根据考核结果核发水管员工资。考核得分80分(含)以上为考核合格,全额核拨工资;考核得分80分以下为考核不合格,扣罚30%工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解除管护合同。考核结果报区水利部门,做为日常管护拨款依据。

    (四)如在半年考核或日常管护中,发现水管员存在严重管护失职,如巡查疏忽导致出现严重险情的;水库存在严重安全运行问题不做处理并未上报的;汛期值班巡查擅离职守或多次抽查不在岗的;迟报、漏报、瞒报甚至谎报重大险情的;明确拒绝履行管护巡查职责的;或不按要求巡查、记录不规范、汇报不及时并拒绝改正的等,管理单位或区级考核组在提出合理改进意见后,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及时改善,管理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罚全部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维养考核。

    具体标准参照附件三:《南谯区小型水库专业化维养考核评分表》,年度考核得分80分(含)以上为考核合格,全额核拨合同金额;年度考核得分80分以下为考核不合格,暂缓拨付,限期整改,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验收合格,全额核拨合同金额,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验收标准,不予拨付合同款,同时业主可解除服务合同。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办法由区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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