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南谯区灭火与消防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2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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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滁州市南谯区灭火与消防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南谯区灭火与消防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已经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65

      

    滁州市南谯区灭火与消防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整合全区灭火与消防救援联动力量,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救援力量密切协同的灭火与消防救援联动工作机制,最大限度抢救人民群众生命,减少和避免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应消〔2021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滁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滁政秘〔202145号)和《滁州市灭火和消防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滁政办秘〔20238号)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该机制。

    第二条  灭火是指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承担的火灾扑救工作。消防救援是指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承担的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救援工作。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第三条  区政府组建成立区灭火与消防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较大以上灭火与消防救援行动和联合演练。总指挥由联系消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南谯公安分局、南谯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林业局、城郊供电公司等,以及各镇、街道、区经开区管委会,滁州高教科创管理服务中心。

    第四条  区灭火与消防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灭火与消防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指挥部职责。

    (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处置全区较大以上火灾和消防救援工作;

    (二)组织、协调区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与消防救援;

    (三)确定总体灭火与消防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作战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

    第六条  办公室职责。

    (一)开展灭火与消防救援行动、组织随机拉动演练、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议;

    (二)全面掌握全区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单位预案等基础资料。

    第七条  部门共同职责。

    (一)健全本部门灭火与消防救援社会联动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完善联动工作制度和预案;

    (二)加强本部门联动力量的管理和训练,定期参加联动工作会议和演练;

    (三)接到命令后,组织本部门联动力量迅速出动,按要求到达现场,领受并完成分配的处置任务。

    第八条  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掌握火灾扑救和消防救援处置期间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火灾扑救和消防救援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实时监测网络舆情,及时向指挥部反馈。

    南谯公安分局:负责根据救援事故处置需要,维护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协助做好人员疏散等工作。

    南谯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大气和水环境进行监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确定超标区域范围和污染物质的成分及浓度;为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火灾和消防救援处置工作提供处置建议。

    区住建交通局:组织建筑专家对受灾害事故影响的建筑以及供气、供水设施进行安全评估;联合各街道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对居民小区公共部位存在高空坠物风险的窗户玻璃、杂物等进行巡查清理;对接城建档案馆,协调提供高层、地下、大型综合体的建筑平面图纸等相关资料;对接市交通运输部门,协调各类公路火灾扑救和消防救援事故所需物资的运输保障,提供涉及本区运输企业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载货信息,协调因灾受损公路的抢修工作;对接市运管部门,协调征调车辆参与紧急救援、人员撤离及物资疏散;根据火灾扑救和消防救援任务需要,对接市海事部门,协调开展管辖水域搜救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配合开展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区水利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评估水利工程运行状况,为水利工程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性指导;承担水情旱情分析、预测和发布等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灭火与消防救援现场的油料、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应急供给。

    区卫健委:负责处置现场伤员急救、转运、治疗、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确保伤员得到有效救治;组织医疗专家、技术人员及设备为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持。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调集危化品专家及技术人员为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组织指导协调地质灾害排查,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协助对特种设备是否存在爆炸风险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依据。

    区城管执法局:督促指导对影响火灾扑救的大型户外广告牌进行依法拆除,依法对影响灭火与消防救援的占道经营、占用人行道停放非机动车等行为进行查处、清理,火灾现场需要大量用水且市政消火栓无法保障消防用水的情况下,负责调集洒水车给消防车实施供水。

    区科技局:负责提供地震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震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跟踪监测与趋势判定。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处置及联合演练所需经费,并做好相关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火灾与消防救援的处置工作;负责根据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灾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基本生活保障。

    区人社局:协助做好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伤医疗救治、工伤待遇等保障政策和标准;配合做好灾害事故善后工作。

    区林业局:协助森林火灾扑救。

    城郊供电公司:负责调派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和救援力量为处置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实施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或出动应急供电设备等措施。

    各镇、街道、区经开区管委会,滁州高教科创管理服务中心: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协助做好辖区火灾或消防救援事故处置工作,做好油料、食品、饮用水等物资保障工作。

     

    第四章  日常工作制度

     

    第九条  定期演练制度。指挥部在总指挥的指挥调度下,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灭火与消防救援联合演练。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灭火与消防救援随机拉动演练,并提请区政府通报拉动演练情况。

    第十条  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每年组织区级成员单位召开一次灭火与消防救援社会联动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通过专题调研、交流培训、工作研讨、技术交流等形式,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专业优势,分析研究在灭火与消防救援社会联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联动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联动协作机制。

    第十一条  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发生灾害事故后依据职责权限调动力量参战及日常工作开展联络。联络员应相对保持稳定,如需变更应第一时间报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专家组制度。由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每半年办公室组织召开一次专家组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全面分析灾情、险情,确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指导救援力量科学、高效、安全的处置。如有人员调整应第一时间报灭火与消防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值班制度。各成员单位应落实日常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班,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接到命令后,应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并立即按要求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协助救援。

    第五章  联动响应级别

     

    第十四条  灭火与消防救援警情分为火警和救援两类。

    火警分级。火警划分为一、二、三、四、五级, 一级最低,五级最高。

    (一)一级:报警描述为不明显的火灾(火灾初起,火势较小,燃烧面积在100以内),普通建筑、非消防重点保护单位、小型工厂企业、小商铺、小摊档、露天堆垛、单体轿车、草坪、木柴、垃圾等,且火灾发生时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灾。

    (二)二级:报警描述为明显火灾(火已燃起,正在蔓延,燃烧面积在300以内),普通建筑、非消防重点保护单位、小型工厂企业、小商铺且有3人以下人员被困或描述为有人被困的火灾;报警描述为消防重点保护单位 FAS 报警)、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化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且无人员被困或伤亡的火灾;到场后现场指挥员发现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三)三级:报警描述为非常明显的火灾(火已着大,蔓延迅速,燃烧面积在600以内),普通建筑、非消防重点保护单位、小型工厂企业、小商铺等,且有3人以上6人以下人员被困的火灾;报警描述为消防重点保护单位 FAS 报警)、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化工场所(有危险化学品或有毒物品发生燃烧或泄露)、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且有人被困或伤亡的火灾;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四)四级:报警描述为火势蔓延迅猛,燃烧面积在1000以内的火灾,普通建筑、非消防重点保护单位、小型工厂企业、小商铺等,且有6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困的火灾;报警描述为消防重点保护单位 FAS 报警)、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化工场所(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且有3人以上6人以下人员被困或伤亡的火灾;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五)五级:报警描述为重特大恶性火灾,火灾燃烧面积在1000以上,普通建筑、非消防重点保护单位、小型工厂企业、小商铺等,且有10人以上人员被困的火灾;报警描述为消防重点保护单位 FAS 报警)、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化工场所(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且有6人以上人员被困的或伤亡的火灾;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救援分级。消防救援划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低,四级最高。

    (一)一级:报警描述为灾情危害程度不大,在短时间内能及时排除的小型建筑物倒塌事故、损害较轻的交通事故、一般性自然灾害、一般性的群众遇险、群众求助、自杀、跳楼等,且无人员被困或伤亡的灾情。

    (二)二级:报警描述为灾情危害程度较大,发生事故情况特殊,在短时间内难以排除的少量危险化学品泄漏、较严重的交通事故、较大型建筑物倒塌事故、小面积爆炸事故、小规模公共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和群众遇险事件等,且有人员伤亡或5人以下被困的灾情;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消防救援到场救援力量不能控制的灾情。

    (三)三级:报警描述为灾情危害程度较严重,处置难度较大,在短时间内难以排除的重大交通事故、大型建筑物倒塌、较大规模公共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事故、群众遇险,以及大量危险化学品泄漏,对人员、财产威胁严重或可能出现二次污染等情况特殊、灾情严重的灾害事故,且有5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伤亡的灾情;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消防救援到场救援力量不能控制的灾情。

    (四)四级:报警描述为灾情危害程度特别严重,处置难度特别大的危险化学品泄漏、毒气扩散,高层、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发生倒塌,特大爆炸事故,恐怖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等事故,且有10人以上被困或伤亡的灾情;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消防救援到场救援力量不能控制的灾情。

    第十五条  根据火警和消防救援分级,联动响应共划分三个响应级别。

    级响应。针对三级及以下火警或二级及以下消防救援。

    级响应。针对四级火警或三级消防救援。

    级响应。针对五级火警或四级消防救援。

     

    第六章  联动响应流程

     

    第十六条  灾情预警。当发生火灾和消防救援事故时,办公室在接报警情后,应于最快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处置,根据现场情况,组建指挥部,并向相关成员单位发出预警通报。

    第十七条  应急响应。联动响应时,办公室确定响应级别,当需要启动级响应时,办公室视情调派相关联动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发布响应,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急响应参照市级执行;当需要启动级响应时,根据总指挥授权,副总指挥批准后,由办公室调派相关联动单位;当需要启动级响应时,由办公室报总指挥批准后,调派相关联动单位。

    第十八条  出动报告。相关联动单位在接到出动命令后,应立即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并实时与办公室保持联络,报告车辆、人员及装备携带情况。

    第十九条  领受任务。相关联动单位救援力量到场后,带队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前往指挥部报到,并领受处置任务。

    第二十条  通信联络。相关联动单位救援力量应保持通信畅通,到达现场后向指挥部领取对讲机,并加入现场通信指挥网;联动单位救援力量自行保障内部通信。

    第二十一条  灾情分析。相关联动单位专家组成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加入指挥部,并根据现场情况,分析研判灾情发展趋势,提供处置意见。

    第二十二条  命令下达。指挥部综合专家组意见和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方案,向各成员单位参战力量下达作战命令。

    第二十三条  处置总结。事故处置完毕后,由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形成专报,报总指挥批准后,下发各成员单位。

     

    第七章  灾情报送

     

    第二十四条  相关灾害事故信息由办公室在到达现场确认或接各镇、街道、区经开区管委会,滁州高教科创管理服务中心报告复核后,向区政府报告(灭火和消防救援行动外的突发事件由相应责任部门牵头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区安委办,相关联动单位在接调度命令后要主动与办公室保持联系,并在出动和处置过程中实时报送相应情况,或根据办公室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情况。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道、区经开区管委会,滁州高教科创管理服务中心及相关成员单位要参照本工作机制,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方案,并分情况制定具体联动工作预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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