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8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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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日,省医保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双通道”?

    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相互协作,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二、为什么要建立“双通道”?

    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目录频率大幅加快,从2017年的17种增加到2021年的221种,而医院临床使用药品准入的节奏和规则并未发生明显变化。为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相关部门对医院用药品数量有限制,一般情况下医院要增加采购1种药品,就要剔除正在使用的1种药品。此外,各定点医疗机构是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选择配备药品。也就是说医疗机构能够配备的药品是有限的,但是相对而言患者的就医购药需求却是无限的。而定点零售药店具有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等优势,正好可以与定点医疗机构互为补充,形成供应保障合力,破解部分国谈药品进院难问题,提高国谈药品的可及性。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科学建立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扎实推进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落地见效。明确了8个方面具体措施和做法。一是统一全省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二是明确双通道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责任医师;三是遴选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四是建立双通道管理信息流转机制;五是优化双通道管理医保经办流程;六是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七是确保双通道管理药品使用安全;八是强化双通道管理药品监督监测。

    四、哪些国谈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

    省医保局将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组织专家将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品种,以及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国谈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制定全省统一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并根据患者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五、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原则上二级及以定点医疗机构以及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可自愿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双通道医疗机构的具体资质条件由各市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确定,双通道药店的确定遴选标准和程序,由各市医保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医保经办机构要分别与双通道医疗机构以及药店签订补充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六、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费用如何结算?

    住院患者,在双通道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的药品费用,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并分别支付,但两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为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患者在院期间,所需外购药品原则上由双通道药店免费送达双通道医疗机构交责任医师临床应用。门诊慢性(特殊)病患者,所需外购双通道管理药品,必须由双通道医疗机构的责任医师开具处方,双通道药店购药可直接结算,执行现行的门诊慢性(特殊)病待遇政策。不能直接结算的,可凭相关票据回参保地交医保经办机构手工结算。

    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适时推进双通道国谈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在此之前,患者因病情需要在省内跨地区双通道药店购买的国谈药品,可凭双通道医疗机构的《备案表》及相关票据回参保地手工结算。

    七、如何确保“双通道”管理药品使用安全?

    要建立药品质量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临床用药管理政策和规范,保证用药安全。双通道药店对所售双通道药品质量负责,若出现质量问题,立即解除定点药店医保服务协议,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严格追究双通道药店责任。鼓励探索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建立药品质量风险防范和经济补偿机制。

    八、具体工作进度安排

    建立完善全省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分两批完成。鼓励各市提前完成任务。第一批,630日前,合肥、宿州、六安、阜阳、芜湖和安庆6个市,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完善实施方案,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第二批,930日前,全省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全面建立。


    解读机关:省医保局

    咨询处室: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人:吴刚

    联系方式:0551-6902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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