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8 16:20
    【字体:打印

    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负责同志就《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和《省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办〔2021〕43号),滁州市已全面执行文件政策规定。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政策举措汇报,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指出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7月9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要求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7月20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2021年6月26日)》,要求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标志着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充分保障生育保险待遇。自2021年5月3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三孩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二)协同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有效落实新生儿动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出生后90日内参保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优化生育保险便民服务。优化生育保险便民服务,减轻参保人员事务性负担,除国家医保局规定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供的资料外,其余事项严格按照安徽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生育保险政策监测。完善医保基金管理使用内控制度,强化生育保险政策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有效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引导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合理预期。

    三、支持三孩生育政策的主要体现

    一是明确自2021年5月31日,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三孩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

    二是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

    三是明确要协同做好参保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

    四是明确要优化生育保险便民服务,除国家医保局规定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供的资料外,其余事项严格按照安徽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