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深化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19 11:15 来源:督导室 阅读次数: 字体:【  

教育督导制度是国家《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国家对各级各类教育发展实施依法监督和管理的政府行为。在新时代不断变革的社会潮流推动之下,实现教育发展的现代化目标,成为当前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而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达成教育现代化的关键。体系的健全、治理能力的提升,除了教育自身的变革发展外,教育督导事业的创新发展,更是促进教育现代化和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力量。

一、充分认识教育督导具体机制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教育督导是教育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目标直指教育发展和教育教学管理,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内容,是保障教育改革的重要手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等重要要求,要通过深化教育督导制度和重大政策的改革,健全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起教育决策、执行、监督三者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统筹有力的现代教育治理体系。教育发展是一个系统复杂、结构开放又充满变数和活力的大工程,为满足时代进步和教育自我成长的迫切需要,深化督导制度政策改革,建立完善适应教育发展需求的监督管理策略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性和时代性意义。

二、基于时代变革,不断提升督导效率和质量,是增强体制机制有效性的本质要求。增强教育督导对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发展的指导和引领,更好适应和满足不断发展的教育改革需求,必须强化教育督导的科学属性和专业化程度。一是要建立健全教育督导信息数据库。《意见》指出,“大力强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开展督导评估监测工作。”教育督导工作要深度融合多种现代媒介平台的传播功能和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体学校教育发展实施的大数据、政府统计核算的教育事业发展数据、社会反馈的各种信息、督导机构自身采集的数据信息等,是建成相对完备可用的督导数据库的重要信息资源。督导数据的收集整理要讲求准确性和完整度,数据库是教育督导的基础工作,不仅要真实描述督导对象的发展现状,也能反映其发展历史和未来趋势,为教育督导的策略选择、具体实施、意见形成提供信息支撑和科学依据。二是组织建立高素质的专家队伍和专兼职督学队伍。意见中提出“保证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都有一批恪尽职守、敢于督导、精于督导的督学骨干力量,保证督学队伍相对稳定。”专家队伍应聚集各级各类教育管理和评价策略,各种不同专业背景以及非教育方面的专家,根据不同督导的督导对象和内容选择组成,多视角多维度地作出判断和评价,提出建议和意见。同时,更要有一支具有充分理解力、执行力和分析综合能力的督导一线人员组成的工作队伍,在专家的指导之下,充分把握专家的督导思想,负责督导方案拟定、数据采集与核实,通过内部访问和社会咨询,明察暗访等方式收集整理信息,起草督导报告初稿,提供给专家参考,做出最准确最科学合理的督导结论。三是建立教育督导研究机构。随着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教育进步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形势、新内涵、新结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纷繁复杂的新矛盾新问题,这就要求教育督导工作不断与时俱进,研究新教育发展的新业态,探索改革教育督导的新理念新形式。近年来,普通教育督导的督学范畴扩大到了各级各类教育,新增评估监测职能,又涉及党建代团建队建等诸多领域,这就迫切需要提高教育督导专业化、科学化水平,建立专门的教育督导研究组织,有效开展全教育领域、教育评估监测和党团组织建设等专业技术应用研究,才能为当前教育督导策略制定、规则执行、工具开发提供专业化的理论和技术支持。

三、立足结果运用,加强督察职能建设、保障问责顺畅的机制建设和督导事业的系统化建设,是赋予教育督导权威性、独立性的重要前提。教育督导部门既承担政府主导的督政和督学职能,又承担政府统筹推动的社会监督和监测评估职能。《意见》指出,要加强报告反馈、整改复查、约谈通报、问责奖励等制度的改革建设,不断整合政府和社会的监管力量,有效建立教育督导与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监察等政府治理行为的联动机制。这就要求国家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领域深化改革,建设教育督导内在职能需要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让依法督导真正落地有声、执行有效。长期以来,管办评分离协作机制的法律政策层面建设不完善,实践实施环节的阻力大、矛盾多,新旧体制机制的转换消化产生的利益制约,使得督导的检查评价功能流于形式,整改问责能力大打折扣,督导结果运用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遵循和体制保障而被搁置轻视,“最后一公里”成为制约督导建立权威、依法督导却无法实施的关键一击。因此,深化督导制度在机制体制上的改革,第一,最重要的是推进教育督导的法制化进程,教育督导的治理能力的改革关键在于督导制度的法制化,依法督导的顺利实现,在于督导体系全方位的法制特色。这就要求国家需要进一步完善督导法治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一整套相对健全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强制性规范,才能真正保证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建成科学高效、权责统一的现代督导制度。第二、加强系统化建设,是推进教育督导独立性的内在要求。教育督导事业是一个涉及到众多领域部门、诸多行业专业的复杂事物,在其内部,各要素有机结合构成教育督导的全部内容。加强督导事业的系统化建设,即是通过构成督导整体的各要素成员依法履职、有序协作、优化执行,建成规律遵循、结构合理、效率提升的有机集合体,实现社会价值与利益效应统一的和谐状态,充分发挥督导事物的整体功能。系统化的优化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充满对立和统一的矛盾发展过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检验和修正。建成和保障教育督导整体的独立性,需要不同地方和更高层次的顶层谋划,需要立法机构、行政和司法机构以及教育系统、社会监督等不同社会构成之间协力合作。教育督导独立性是相对的,是在各利益单位间不断的权责分割、利益妥协、矛盾化解和相对统一中实现的,必将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而臻于完善。

(薛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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