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发改委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2-06-20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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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时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政府或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通信地址:滁州市南谯区南谯政务新区主楼2层

    联系人:吴芳

    监督电话:0550-3021056

    邮箱:59197841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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