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教体罚决(2022)第3号
被处罚人:王*君(身份证号340222********262X)
性别: 女 民族: 汉 出生日期:19**年12月24日
工作单位: 无 电话: 187******798
住(地)址:滁州市南谯区********办公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3月15日晚,当事人王*君在滁州市南谯区凤谯路东水银庄物业办公室举办的“苹果教育”(对外名称、无证无照),违法组织6名学生开展学科类辅导。在执法检查中被当场查获。该培训场所为小区物业楼1楼,质量安全不合格,且未实施二次消防建设,消防安全不合格。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谈话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行为违反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3.《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王*君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责令“苹果教育”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4320元;
2.对举办者王*君处违法所得1倍共计4320元的罚款。
在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王*君改正违法行为:1.自本决定下达之日起两日内,确保教学设备已移除,与教师劳务合同已解除;2.自本决定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租违法教学点。同时,做好本机关复查的准备。
本机关4月12日向当事人王*君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南教体告[2022]第3号),明确告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向本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同时,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截至4月19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举办者王*君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办学,并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向学生家长退还所收费用4320元;2.将罚款4320元缴纳至以下账户(户名:滁州市南谯区国库支付中心;开户行:建行南谯政务新区支行,账号:34001739008052500051-126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或者滁州市教育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滁州市南谯区教育体育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