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吴某豪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4-19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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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某豪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教体)行罚决字(2022)第(4)号  

                  

    被处罚人:吴某豪,身份证号码:341102199******830,联系电话:136*****649

    经查明:吴某豪你机构无证无照经营,在小区住宅内组织托管班违规补课,校舍、设施不符合《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学生安全无根本保障。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谈话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等相关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由滁州市南谯区教育体育局对吴某豪作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56000元,并处违法所得56000元2倍罚金1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举办者吴某豪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办学,并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向学生家长退还所收费用56000元;2.将罚112000元缴纳至以下账户(户名:滁州市南谯区国库支付中心;开户行:建行南谯政务新区支行;账号:340017390*******0051-126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或滁州市教育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南谯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教育体育局

                                        2022 4 19

     附:立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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