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单位:滁州市南谯区教育局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备注 |
校外培训机构检查 | 大类 | ||||||||
校外培训机构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情况 | 细类 |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 | 重点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十条 2.《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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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大类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经营性、高危型体育项目许可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全面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场馆安全 | ||||
对学校的监督检查 | 大类 | ||||||||
对学校的监督检查 | 对学校的监督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关于印发滁州市2020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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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经营情况 | 细类 |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非营利性培训机构 | 重点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印发通知部署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教育部印发《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 | 从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评价方式及收费行为。 | |
校园安全 | 大类 | ||||||||
校园安全 |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监督检查 | 细类 | 义务教育学校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06]19号)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对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中,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办学,督导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督学责任区,发挥督学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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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 | 校园安全 | 细类 | 全区公民办学校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南谯区教育体育局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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