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王某君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4-19 09:17
    【字体:打印

    王某君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教体罚决(2022)第3                

    被处罚人:王某君(身份证340222198******62X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1986年*月*日

    工作单位:                       电话  1875****798  

    住(地)址:滁州市凤谯路东水银庄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3月15日晚,当事人王某君在滁州市凤谯路东水银庄物业办公室举办的“苹果教育”(对外名称、无证无照),违法组织6名学生开展学科类辅导,在执法检查中被当场查获。该培训场所经私自改造后,质量安全不合格,且未实施二次消防建设,消防安全不合格。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谈话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以下法律法规:

    1.《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王某君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 责令“苹果教育”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4320元;

    2. 对举办者王某君处违法所得1倍共计432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举办者王某君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办学,并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向学生家长退还所收费用4320元;2.将罚款4320元缴纳至以下账户(户名:滁州市南谯区国库支付中心;开户行:建行南谯政务新区支行;账号:340017390*******0051-126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或滁州市教育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滁州市南谯区教育体育局

                                                 2022年4月19日

     

    附:立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