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叶某喜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7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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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某喜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叶某喜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滁州市南谯区恒大绿洲*-1***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身份证/340826199******434

    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叶某喜/189*****762

     

    案件来源:20221129日晚,南谯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在对中央公馆小区进行检查巡查过程中,发现一无证无照机构正在组织22名学生开展学科类辅导,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南谯区教育体育局。

    违法事实:经查,该机构无对外名称,举办者叶某喜,身份证号为340826199******434,无其他职业。机构位于正东中央公馆9101室,面积约110平米。培训场所为小区民宅,房屋、消防等基础条件均不符合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要求。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谈话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单位于20234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叶某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叶某喜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8000元;

    2.对举办者叶某喜处违法所得1倍共计8000元的罚款。

    在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叶某喜改正违法行为:1.自本决定下达之日起两日内,确保教学设备已移除,与教师劳务合同已解除;2.自本决定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租违法教学点。同时,做好本机关复查的准备。

    本机关428日向当事人叶某喜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南教体告[2023]1号),明确告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向本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同时,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截至515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举办者叶某喜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办学,并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向学生家长退还所收费用8000元;2.将罚款8000元缴纳至以下账户(户名:滁州市南谯区国库支付中心;开户行: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号:200002786808*******0018-126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或者滁州市教育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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