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教育体育局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4-01-29 10:26 来源:南谯区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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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的法定制度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要求,由滁州市南谯区教育体育局编制。本报告主要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11日起至20231231日止。本报告以网上公开的形式进行公布。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滁州市南谯区教育体育局联系(地址:南谯区乌衣镇政务新区6号楼,电话:0550-3787881,邮箱:1634451132@qq.com)。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2023年,南谯区教体局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及时公开权责清单及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等,推进重点民生领域中教育体育工作、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学生资助信息等公开,聚焦社会热点主动回应关切,切实增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效果。2023年发布上级及本级政策解读信息3条;主动回应社会关切16条,互动回应社会关切2条;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共发布义务教育领域和重点民生领域中教育工作等信息308条。

    (二)依申请公开。2023年受理依申请公开0件。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0件、行政诉讼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文件要求,南谯区教体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各股室负责人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责任人,局办公室负责人为定密责任人,局分管领导为总责任人,坚决做到“谁提供、谁审查,先审查、再定密、后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南谯区教体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由南谯区人民政府统一建设,区教体局负责内容发布和信息管理。区教体局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和监督,及时对数据信息进行维护更新。细化教体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推动教体局政府信息公开常态化、制度化。

    (五)监督保障。

    建立教体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局领导具体指导、监督全局信息公开工作,各股室按职责要求分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2023年,区教体局在接受全区各单位和群众的监督评议,得到社会群众对我局信息公开评议结果是满意。2023年我局未发生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2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64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1.信息发布不完整。相关栏目信息需要进一步完善。

    2.政策解读质量不高。解读形式单一,文字解读质量不高。

    3.政务公开不及时。相关信息未及时更新,如未及时公开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制度、办理情况年度报告等。

     (二)改进措施

    1.及时发布更新相关栏目信息,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提高信息发布完整性和准确性。

    3.丰富政策解读形式,提高文字解读质量,提供更全面、更准确的信息。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区教体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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