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和规定的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1-03-23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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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谯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根据《南谯区财政局 南谯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和规定的通知》(财[2021]1号)文件精神,对照清理范围逐条进行清理,现将清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本次清理工作是促进我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此我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清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对照清理范围全面逐条清理。经清理,未发现我单位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妨碍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做法和规定,我单位也未出台过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在政府采购中不存在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在政府采购中不存在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在政府采购中不存在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在政府采购中不存在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在政府采购中不存在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在政府采购中不存在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在政府采购中不存在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在政府采购中不存在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在政府采购中不存在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在政府采购中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以上清理结果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南谯区司法局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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