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4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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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南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滁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南府法领办〔2023〕7号),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无需上报备案(其中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履行合法性审查等相关程序)。

    二、报备主体和对象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南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二)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三、报备材料及时限要求

    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正式文本(红头盖章版)、备案报告、起草说明、制定的政策依据文本、依据对照表。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开发布后15日内进行备案。

    四、备案结果及处理方式

    (一)准予备案

    报备主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材料齐全且内容等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原则上准予备案。

    (二)暂缓备案

    提交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材料不齐的给予暂缓备案处理,应当于7日内补齐相关材料后重新上传备案。

    (三)不予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超期报备或文件内容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不予备案;

    内容违反政策法律规定而不予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或废止。

    五、工作责任

    此项工作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南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备案工作的,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处理。

    六、备案平台

    登录安徽省法治监督平台,在浏览器中直接输入http://59.203.26.52:18081/fzjdpt/private/login”,填写报备账号及密码即可。

    丢失账号、密码的可联系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股获取。

    电话号码:3901857 

    联系人:洪涛

     

     

     

    南谯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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