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解读:《南谯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0-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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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构建和夯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兜底措施。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为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兜底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8〕6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了《南谯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三、文件起草过程:该政策由区民政局代拟稿。区民政局在充分调查研究后,形成政策初稿;同时征求各镇和区政府各部门的意见后,决定以区政府办名义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完善政策保障,健全机制,强化督促落实,坚持托底线、高效率、与其他社会救助类政策衔接,是构建和夯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兜底措施。

        五、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我区户籍、取得我区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在我区务工的外来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登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

       (二)救助依据。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我区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根据申请救助的类别、困难程度,分级分档确定,为确保救助公平性,原则上相同困难程度和致贫原因实行相同救助标准。

       (四)救助兑付。1.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1.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六、创新举措: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将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金额在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4倍以下(含4倍)的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五保、低保户救助对象,委托镇人民政府(社管中心)审批,并对城乡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孤儿因病救助标准进一步细化,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1.保障措施。区人民政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为召集人,镇人民政府(社管中心)要成立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保障对象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实行急难救助包保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业务工作,明确包保区域、单位和时段等内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大临时救助资金保障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镇(社管中心)是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做好应急救助、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镇(社管中心)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2.下一步计划。区民政局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区民政局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不定期对各镇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救助是否规范、政策宣传是否到位等。对在救助实施过程中,参与骗取补贴资金或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相关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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