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区级预备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0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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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预备费审批和使用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提高预备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预备费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区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的1%至3%的比例安排预备费,作为区本级预算执行中的后备资金。

    第二条 预备费的使用范围。预备费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支出、突发性事件和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支出。区级预备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年预算执行中出现较大的自然灾害预防、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等支出。

    (二)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支出。

    (三)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大支出。

    (四)落实中央、省、市、区重大改革政策的一次性支出。

    (五)根据特殊需要,区政府决定应从区级预备费中列支的其它支出。

    第三条 预备费的使用原则

    (一)总额控制原则。严格控制预备费的使用,原则上控制在下半年使用,全年不得突破预备费总额。

    (二)勤俭节约原则。应本着精打细算、从严支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预备费。

    (三)专款专用原则。预备费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条 区级预备费的动用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办理程序如下:

    (一)审批流程。预算单位提出预备费使用申请递交区政府领导批示,财政局根据政府领导批示按照有关政策及标准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建议后再递交政府领导审批。审批流程按照《关于印发南谯区区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函〔2017〕7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使用要求。预算单位获批的预备费,在单位账户中专项反映,财政按照预算单位申请的有关内容从严审核支出计划和支出具体项目。

    第五条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区级预备费的审核和管理,每月向区人民政府区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区长报送区级预备费使用进度。

    第六条 区级预备费年度结余应用于平衡当年财政预算,或作为预算净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七条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发现挤占、挪用的,由区财政从其预算经费中予以扣回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并从紧预算该单位下年度项目支出经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滁州市南谯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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