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落实财政惠农政策,进一步提高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精准发放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服务乡村振兴,根据《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财农村〔2018〕1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谯区惠农补贴资金管理“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
南谯区惠农补贴资金管理“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惠农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安排并直接发放给农民,用于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和发展农业生产等各类补贴资金。
第二条 各部门要遵循“分工科学、责任明确、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坚持“政府管权、部门管事、财政管钱、银行管发、乡镇管册”的原则,规范“一卡通”发放,确保各项惠农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农业农村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主管部门是惠农补贴管理的责任主体。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1、落实本职能范围内惠农补贴政策,开展政策宣传;
2、制定补贴方案;
3、编制补贴资金清册、建立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及时对补贴清册进行核查更新;
4、负责补贴基础数据的摸底统计、造册、审核;
5、按要求开展公开公示;
6、按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和监管。
(一)乡财股工作职责:
1、负责和代理银行签订代发补贴资金协议;
2、负责补贴资金审核、上传,严格执行“一卡通”发放流程;
3、按月和代发银行做好账户核对工作,及时清理代发账户;
3、组织惠农补贴业务培训;
4、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评价;
(二)相关业务科室工作职责:
1、会同各主管部门制定补贴资金工作方案;
2、审核补贴资金基础数据,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三)信息中心工作职责:
1、 负责管理维护“一卡通”系统平台,确保与各镇(街)、区直相关部门、上级财政部门、代发金融机构数据资源共享。
第五条 代发金融机构工作职责:
1、开设惠农补贴资金代发账户;
2、根据区财政局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清册,五个工作内,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户“一卡通”银行卡折;
3、及时向区财政局反馈发放数据清单;
4、及时将发放失败的补贴资金退回区财政局账户;
5、及时补办损坏、遗失的“一卡通”银行卡折。
第六条 各镇(街)相关职能站所是惠农补贴政策落实主体,主要职责:
1、组织村(社区)对辖区内补贴数据摸底调查,登记核实补贴基础信息;
2、编制补贴清册,并录入“一卡通” 发放系统;
3、指导村(社区)开展补贴评议、公开公示等基础工作;
4、负责补贴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第七条 各镇(街)财政所工作职责:
1、负责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和监管,及时公开补贴资金发放结果;
2、负责维护农户基础信息和补贴信息库数据;
3、设立惠农补贴窗口,接待群众咨询政策、信息查询;
4、配合相关职能站所编制补贴发放清册;
第八条 村(社区)主要职责:
1、准确真实的填制农户基础信息统计表;
2、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开展补助对象评议;
4、开展补贴资金村级公示。
第三章 发放流程
第九条 各镇(街)及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制补贴资金汇总表。
第十条 区主管部门对上报补贴数据审核后,负责汇总本部门全区补贴数据,编制补贴资金发放表,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填制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附公示材料、补贴资金相关文件,将补贴资金拨至指定账户后报送区财政局乡财股。
第十一条 代发金融机构收到当期补贴资金和发放清册后,按要求及时将补贴资金 打入农户“一卡通”卡折。
第十二条 各镇(街)财政所及时短信通知农户领取补贴。
第四章 信息与账务
第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在每期代发金融机构发放补贴资金信息反馈5日内,核对实际发放数据;次月5日内,形成《惠农补贴资金月报表》,并向省厅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引导和协助农民群众使用“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查询系统”、“安徽财政”公众号和安徽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二维码,方便农户随时查询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档案资料管理,建立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档案资料借阅登记制度,确保档案资料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和遵守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六到户、八不准”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开展定期专项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惠农补贴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对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严重影响惠民惠农政策顺利实施的;
(二)擅自降低和提高补助和发放标准,应公开未公开,搞暗箱操作的;
(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认真落实惠民惠农政策,搞变通、打折扣的;
(四)套取、骗取、冒领、克扣、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惠农补贴资金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操作规程。本操作规程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