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南谯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财审〔20239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毗邻区南谯片区、高教科创城、经开区,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区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财政局制定了南谯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财政局

    20231113


    南谯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区属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省级以上投资的水利、交通等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滁州市宁滁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南谯片区)、高教科创城管理服务中心、南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基本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牵头编报,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代建单位、资金支付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牵头编报单位的书面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提供项目征地、拆迁、前期设计、施工管理等不同实施主体的分项决算资料。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年。

    第二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五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工作。

    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文件,政府招标采购审批文件;历年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

    第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件)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等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

    (四)项目投资执行情况及分析;

    (五)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情况;

    (六)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招标采购、合同履行等情况;

    (七)征地拆迁补偿等情况;

    (八)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拨付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三)其他资料。

    第十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对项目建设周期长、内容多,或涉及多区域分别建设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进行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项目全部完工后,再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需单独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应及时申请审核和批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 申请审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

    (二)已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需区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审核的已出具审核结果;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内容已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需区级主管部门审核的已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区级主管部门和区属企业承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职责,承担审批职责的部门和区属企业应建立健全项目决算审核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区级主管部门、区属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使用财政资金500-1000万元(不含5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级主管部门、区属企业审批,报区财政局备案(批复文件抄送区财政局);使用财政资金500万元(含5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下的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级主管部门、区属企业自行审批。

    (二)区级主管部门、区属企业二级及以下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使用财政资金500-1000万元(不含5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级主管部门、区属企业审批,报区财政局备案(批复文件抄送区财政局);使用财政资金500万元(含5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下的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各单位自行审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已经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审批。

    第四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合理、准确;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内容实施;

    (四)超概算项目,是否报经批准调整概算;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

    (六)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七)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八)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九)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一)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应予以退回。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尾工工程超过5%的项目或非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

    (三)决算报告资料报送不完整且逾期未补报;

    (四)补充说明材料逾期未报或问题整改不到位;

    (五)其他不具备决算审核条件的情形。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中,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并需要整改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复确认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

    (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更好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三)批复披露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

    整改时限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 1 个月内批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清算及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调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依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区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