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单位:
现将我局草拟《南谯区区级财政资金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各单位,请将修改意见或建议盖章后(无意见也请盖章反馈纸质材料),请还没有反馈的各单位于5月31日下午下班前务必反馈至我局预算科。
联系人:蒋金平
联系电话:3919371
南谯区财政局
2018年5月31日
南谯区区级财政资金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预算编制的透明度,提升财政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快实现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公开评审,是指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财政部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领域专家,对部门申报预算整体支出(含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下同)的必要性、合理性、绩效等内容进行评审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预算管理活动。区级财政预算公开评审是实施预算编审、管理预算执行、开展绩效评价的基础性工作。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含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项目支出是指除基本预算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项专款安排的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三条 预算公开评审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结合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公开评审计划。对财政预算公开评审不通过或退出财政预算公开评审的项目,区财政局原则上不再安排预算支出。
第四条 预算公开评审坚持"科学、公开、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区级预算公开评审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区级预算公开评审范围,主要包括:
(一)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支出;
(二)区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支出;
(三)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支出;
(四)其他区级政府性资金安排的部门预算支出。
已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且相关管理办法已对项目申报、项目评审、批准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的,按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条 预算公开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支出预算评审和项目支出预算评审。
(一)基本支出预算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评估和审查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申报数是否合理、必要。
(1)人员经费的申报是否真实、准确、合理。
(2)日常公用经费的申报是否保证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需要,是否存在重复浪费。
(二)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1)必要性评审。主要评估和审查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包括项目实施对完成行政工作任务或促进事业发展的意义与作用,项目受益范围、对象与国家、本市和本区政策优先支持领域、范围的匹配度,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公共财政资金保障的范围和支持方向等。
(2)合理性评审。主要评估和审查项目内容及其预算金额的合理程度,包括项目目标的可行性,实施内容的可操作性,工作量与实施内容的匹配性,以及经费结构的科学性、预算金额的经济合理性等。
(3)绩效评审。项目绩效目标是项目预计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评审主要评估和审查项目绩效目标的可实现性,包括项目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产出目标(含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与效益目标的关联度、匹配度和逻辑性,依据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指标和目标值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等。
(4)其他需要进行评审的内容。
第七条 预算公开评审的方法,主要包括集中评议、现场答辩、书面评议、实地考察等。
(一)集中评议。指在评审人员独立审阅预算单位提交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项目资料,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基础上,经评审组集中讨论,提出集体评议意见。
(二)现场答辩。指采取答辩形式,由预算单位相关人员介绍申报依据并回答有关问题,评审组根据答辩情况提出评议意见。
(三)书面评议。指评审人员独立审阅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申报资料,对审阅内容进行考核,以书面形式提出评议意见。
(四)实地考察。指评审组进行实地查勘、核实等方法进行考核,从而提出评议意见。
(五)除上述方法以外的其他评估、审核、论证等方法。
区预算主管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可参照财政预算公开评审方法开展对下辖部门预算的公开评审工作。
第三章 预算公开评审的程序、方式和结果运用
第八条 预算公开评审的程序:
(一)区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公开评审计划,确定实施预算公开评审的具体单位。
(二)区财政局拟定预算公开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并通知被评审单位。
(三)预算单位按区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预算公开评审所需资料,并配合区财政局做好评审工作。
(四)区财政局组织实施评审,并在与预算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预算单位对评审意见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区财政局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在收到预算单位所提供符合评审要求的申报资料后1个月内完成。
(五)对于不具备实施条件、或被评审单位不能按时提供符合评审要求资料的项目,区财政局审核后出具退出评审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 预算公开评审采取专家独立评审和专家组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评审专家对照预算公开评审相关规定,进行独立评价,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对评审内容进行讨论和评议,汇总形成预算公开评审报告。评审专家和专家组对评审结论负责。预算公开评审报告为预算公开评审的最终结论。
第十条 预算公开评审的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施预算跟踪、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职 责 分 工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制定预算公开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年度预算公开评审评审计划,提出预算公开评审的具体要求;具体组织开展预算公开评审工作,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完善评审专家库;健全评审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专家评审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评审质量;建立严格的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评审资料档案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区预算单位主要职责:按区财政局的要求,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根据评审结果相应调整单位预算。
第五章 评 审 责 任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人员、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预算公开评审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独立自主开展评审工作,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对于专家所在单位报送的项目,专家本人应回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因重大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资料或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项目评审的有关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谯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谯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南谯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