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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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巩固财政转移支付改革成果,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省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两个《办法》,现对两个《办法》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完善我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于清理压缩专项转移支付、下放项目和资金审批权、强化资金分配管理、分级分层压实管理责任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随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预算法》、国务院出台了规范转移支付、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为此,省财政厅会同省审计厅,吸纳最新文件精神、巩固审计工作成果、结合财政工作实际,联合修订了《两个办法》,经省政府审定后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共8章、23条。

    一是明晰资金范围,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规定具体使用项目,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二是规范设立程序,规定新增、调整、中止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及专项转移支付改列一般,均应报经省政府同意。

    三是严格分配使用,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分为基本财力、民生保障、区域发展、其他补助等4类,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公式化分配,并建立资金分配约束机制。

    四是加强预决算管理,提高预算的完整性和资金下达的及时性。

    五是强化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通报机制,加强对重点民生等项目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六是压实管理责任,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及市县政府的责任。

    七是强化公开透明,规定有关部门通过网站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是附则。

    (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共7章、26条。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实现了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覆盖。

    二是规范设立管理,明确新设和现有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三是严格分配管理,分类分项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每一个省级专项转移支付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创新资金审批,实行下管一级;创新资金管理,涉企资金同步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创新专项转移支付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积极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

    四是明晰责任划分,规定省财政厅、省主管部门、市县政府、项目实施单位等部门单位资金安排使用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

    五是强化绩效和监督,明确绩效评价机制和结果运用,以及财政监督、部门监督、审计监督职责。

    六是加强信息公开,明晰各部门信息公开职责。

    七是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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