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2-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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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非公开招标采购活动,防范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或有特殊要求,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

    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对邀请招标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本办法规定的邀请招标分别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其中,政府采购项目邀请招标仅限于采购人采取书面推荐的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情形。

    本办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仅限于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情形。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以下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下的,招标人应当向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公管局”)递交项目邀请招标申请,公管局负责审批。申请材料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附参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或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项目基本情况、邀请招标的理由及其说明等。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至 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至 200 万元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公管局作出批复前应当与发改、审计、财政等部门会商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及以上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由招标人报市(县)级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符合第六、七、八、九、十条规定情形的,采购预算在 200 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应当向公管局递交项目采购方式申请,公管局负责审批。申请材料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附参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或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项目基本情况、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及说明等。其中:采购预算在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公管局作出批复前应当与发改、审计、财政等部门会商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 200 万元及以上的,由采购人报市(县)级政府同意。

    第十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邀请 3 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对邀请单位名单保密。

    政府采购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确定备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第十六条 采用邀请方式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前编制邀请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并按照《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将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报审计机关审核。

    第十七条 达到进场限额标准的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除保密等原因不宜进场交易外,一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交易。不进场交易的,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公管局不予备案。

    第十八条 投标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采购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由公管局按照委托权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应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失败转为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执行《招标失败转变采购方式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遵照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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