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求

    发布时间:2020-12-11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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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精准确定对象

    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应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

    要严格认定程序,坚持户申请、村评议、镇审核、区审批,规范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核审批,强化责任落实。在接到各镇上报拟改造名单后,区级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核查比例100%。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按照相关程序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各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2提高改造质量

    各镇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严格建设标准,明晰危房改造基本安全底线标准,确保改造后房屋质量安全。各镇要落实好质量责任,农村危房改造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和施工队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采用统建方式的,建设主体和建设单位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

    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控制建设面积,引导农户建设既经济合理又满足使用需求的房屋,防止盲目攀比、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举债建房等现象发生。改造建筑面积13人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

    3做好兜底保障

    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兜底保障工作。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各镇要切实采取措施,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问题。各要逐户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房屋等级鉴定工作,确保不落一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退出时房屋住房安全有保障要有安全认定材料

    4加强验收管理

    危房改造竣工后,各镇应及时组织城建、纪检、民政、财政人员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均需在竣工验收报告中签名,明确责任,验收合格,方可入住。区住建交通局牵头组织财政、民政、残联、扶贫相关部门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现场复验工作,复验100%。复验工作重点包括补助对象确定、工程质量、档案资料、旧房拆除及群众满意度等,参加复验人员均需在竣工验收报告中签名

    新房建成后旧房拆除工作由各镇、村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消除安全隐患,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做到先建后拆,文明拆迁,防止损害群众利益,拆除过程要注意安全防范工作。

    5强化档案管理

    健全危房改造一户一档台帐,做到改造一户、销号一户,精准实施帮扶改造。及时准确将每一户危房改造对象的家庭情况、房屋改造的进展情况录入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加强危房改造信息系统的动态维护和管理,各镇对信息录入的准确性负责,按工程实施时间节点,适时上传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3张农房照片及时准确录入施工人员信息、工匠培训合格证明、质量检查表、施工协议或承诺书等相应材料的电子档案各镇要历年来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农户档案信息系统中预警信息及时核实整改,确保信息准确,档案信息整改工作4月底前完成

    6严把资金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严禁套取冒领补助资金及基层工作人员索要好处费。结合扫黑除恶行动,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或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危房改造等资金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及时将相关违法行为移交纪检部门。

    7提高改造效果

    改造后的农房有条件的应具备卫生厕所,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各镇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引导农户开展院落整治,提升村庄人居环境。各镇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利用多种方式宣传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及标准、申请程序等相关政策,提高农户对危房改造政策的知晓程度。广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效及好的经验做法,营造积极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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