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保证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
三、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反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四、本制度适用于对行政违法行为确定处罚种类和实施罚款处罚的建议、审查、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六、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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