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农业农村局南谯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南谯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30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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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街道)、区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南谯区委1号文件精神,助力农业产业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此制定了《南谯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

    奖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30日


     

    2023年南谯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谯区委1号文件精神,助力农业产业 发展,提高区级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先支持区委、区政府确立的蔬菜、“一县一业”(食 用菌)、滁菊、茶叶等重点产业发展,侧重支持稳产保供、机械强农、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特色产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农业生产  经营组织(农业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个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上述主体没有
    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四条 申报的建设项目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更 是要严格落实《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林 业局关于严格耕用途管制有关措施的通知》(皖自然资耕〔2022〕2 号)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扛稳粮食安全政治责任,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


    第二章 奖补范围及标准

    蔬菜、食用菌生产
    第五条 支持蔬菜产业发展,对新建集中连片标准复式钢架蔬菜大棚(跨度8米及以上)净面积达到10亩及以上的经营主体,奖
    补不超过1万元/亩,且每个经营者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一县一业”食用菌产业发展,对新增食用菌种植大棚建设费用(包括喷滴灌等设施)、菌棒加工厂房、水电设施、 冷库、沟渠路硬化等基础设施和食用菌加工、包装等关键设备,总 投资达10万元以上,建成投产后,给予最高不超过40%的奖补, 每个经营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条结合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中的生产设施条件改善专项统筹申报奖补。

    菊茶产业
    第七条 连片种植滁菊5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奖补不超过200元/亩,在林下套种奖补不超过100元/亩。
    第八条 对南谯区域内订单收购(含企业自建种植基地)滁菊 加工企业,奖补不超过200元/亩,在林下套种的奖补不超过100元
    /亩。
    第九条 从事滁菊、茶叶生产加工的农业经营主体,购置安装 核心加工设备分别达到10万元以上并投入使用后,给予设备采购费用最高30%的奖补,每个农业经营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支持条件成熟的茶叶经营主体赴省外销区开设连锁销 售门店,统一标注“生态徽茶”或“西涧春雪”区域公共品牌。每个经
    营者奖补最高不超过3万元。


    畜牧业
    第十一条 对新增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的舍饲年出(存)栏生 猪10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肉羊500只以上、肉禽4万只以上、奶牛100头以上、蛋禽1万只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给予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为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给予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对建成畜禽养殖污水黑膜厌氧发酵池→储存池→配 备吸(酒)粪车辆的经营主体,吸(洒)粪车辆按购置费最高50%奖补,
    给予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水产业
    第十四条 支持水产原良种产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 级水产原(良)种场的主体,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 对于复审合格的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主体,给予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以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厅公告为准)。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发展设施渔业,对于新建渔业普通连栋大 棚净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0元,每个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水产种业能力建设。对于新建水产苗种孵化环 道2座及以上(一般每座环道直径8米,高度1.5米),配套催产池、管道及其他必要设施,每个环道奖补2万元,每个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对于新增或改扩建圈养桶水产养殖模式10个及以 上(一般每个圈养桶直径10米,深度2米),夯实水泥基座,配备增氧、尾水处理设施及达标排放,每个圈养桶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补,每个主体最高奖补20万元。

    农业产业化和品牌建设
    第十八条 对新入规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每个企业奖补最高不 超过5万元;对新晋升为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 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为国 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分别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十九条 对新获得安徽省“皖美农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 牌、产品品牌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补。
    第二十条 对新晋升为省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的经营主体,给予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补。
    第二十一条 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一村一品”示范村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补。新获得国、 省、市级“一村一品”示范乡镇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补。
    第二十二条 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培育,对被新认定为国、省、市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园区)的创建经营者,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补;对新认 定为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的所在镇,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补。 对成功申报国家、省级美丽宜居村庄所在镇,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

    新型经营主体培育
    第二十三条 对新晋升为国家、省、市级、区级示范专业合作 社、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给最高不超过10万元、4万元、3万元、0.3万元的奖补。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品牌宣传。对当年区农业农 村局组织参加国家、省、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名优农产 品展销会(交易会)、绿色食品交易会(展销会)、农业博览会的 农业经营主体,展位费全额补助;每个参展主体在两区内参展的奖 补0.1万元,省内(及南京)参展的奖补0.3万元,省外参展的最高奖补不超过1万元。

    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五条 对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且实现农产品 追溯的主体,每个主体奖补3万元、4万元,同时新认证农产品数 量超过3个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分别再给予0.5万元、1万元的奖补; 对绿色食品续展和有机产品再认证成功的主体再给予1万、2万元的奖补。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的茶园,每年施用有机肥最高奖补100元/亩。

    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
    第二十七条 对当年新增在农业农村生产、经营,融合应用物 联网、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数字农业 农村应用场景,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能够为农业高质 高效提供有力有效的数字化支撑的,每个数字农业应用场景按照不 超过总投入的50%奖补,且每个农业经营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国、省、市级农业物联网示范点的经营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补。
    第二十九条 对市级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网络直播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取得良好效益,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奖补,补助个数每年不超过5个。

    农产品保鲜库
    第三十条 支持区级及以上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冷冻库、保 鲜库,重点围绕蔬菜、水果等鲜活农产品,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 净体积在100立方米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不超过3万元;200 立方米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不超过6万元;500立方米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不超过10万元。

    农机化发展
    第三十一条支持全程社会化服务,对新建设完成的粮食烘干中心,给予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补;对新建设完成的 省级农事服务中心的,给予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补。本条结合省级“两强一增”农机全程社会化服务项目统筹申报。

    农业人才技术引进
    第三十二条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当年由农业农村局牵头组 织,企业与农科院、大学等高等院校签订的的产学研协议,技术服
    务费全额补助。

    第三章 申报验收程序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报。申报主体要根据本奖补办法及《申报 指南》的具体要求申报,确保可实地验收。申报主体如实填写《南 谯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申请表》或《南谯区农业财政资金 项目申报文本》(见附件),并提供项目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营 业执照、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由所在村、镇审核盖章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审核验收。
    第三十四条 评审验收公示。项目申报材料按类型分解到相关 责任股室和单位,由责任股室和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验收。普惠型 项目成立3人以上的验收组,组织现场核实验收,必要时聘请第三 方(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核算。审核验收结果报区农 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特惠型项目,还需要实行公开竞争立项,经专家评审后立项公示。
    第三十五条 兑现奖补。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拨付资金到申报单位,奖补资金一年一兑现。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六条严禁申报主体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对弄虚 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补助的申请人,追回补助,3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奖补政策。
    第三十七条 相关验收责任股室要严把数据质量,规范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第三十八条 区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从区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 中安排。各类主体申报国家、省、市级同类项目并获得支持的,原 则上不重复奖补,若获批资金低于区级同类型奖补标准的,可按区级奖补标准给予补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南谯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2、 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文本
    南谯区农业农村局 南谯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 年南谯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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