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4-10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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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4〕1313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12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的补贴资金,其补助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对耕地负有保护义务,确保承包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要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推进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保护地力。
    二、补贴政策范围
    补贴资金原则上与耕地面积挂钩,2024年耕地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面积为基础统计补贴面积。
    对暂未确权到户的耕地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同乐街道等暂缓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统计补贴面积。
    2.国有场站以国土部门出具相关“三调”面积为依据,申报面积不得大于“三调”面积,涉及场站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场站,涉及场站内个体农户的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3.对各类开发区、园区内已由政府支付征地补偿款尚未取得正式批文暂缓确权的耕地,且2023年享受“三合一”补贴的,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统计面积。
    4.对已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镇,因土地抛荒、流转等引起矛盾纠纷而暂缓确权的农户承包耕地,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统计在原承包人名下(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统计)。
    以上申报补贴的耕地面积中应扣除下列情况土地面积: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已种植草皮、林木的耕地、已作为养殖水产使用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对2024年支持保护农业补贴面积统计前去世的农户户主,其补贴资金发放给承包经营权证中的共有人,共有人全部死亡的,其补贴可给其子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收回的除外),但其子女间需签订书面分配协议,并经村组签章同意。
    三、补贴资金分配
    全区亩均补贴标准,由区政府根据省里下达的资金总量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全区执行统一补贴标准。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行镇长(主任)负责制,各地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登记造册,上报相关报表时须经镇(办)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汇总全区耕地保护补贴面积数据,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农户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二)广泛宣传,保持稳定。各镇(办)、村(社区)要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宣传,特别是要讲清补贴对象和范围,使社会各界和种地农民都全面了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要高度重视涉及补贴的信访事项,及时处理,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严格程序,加强审核。各镇(办)、村(社区)要根据补贴政策要求和农户承包面积实际情况,做好补贴面积到户登记与审核,村委会(居委会)要将经核实后的登记清册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镇(办)监督电话等分村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要留有公示影像资料。各镇(办)要按照要求将补贴面积基础信息统计表(附件一、二、三)汇总,纸质表格(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镇政府盖章)和电子表格于4月20日前统一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
    (四)强化监管,严肃纪律。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要组成检查组,不定期对各镇(办)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兑付是否及时、补贴清册是否齐全、补贴面积认定是否规范、政策宣传是否到位等。镇(办)、村(社区)要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进行严格把关,尤其是对补贴面积的核准,要确保补贴面积的真实有效。对在补贴实施过程中,参与骗取补贴资金或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相关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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