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市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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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创建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2018年开始,各地组织屠宰企业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的总体要求,以实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着力点,进一步推动各地屠宰厂标准化建设,提升标准化水平。到2020年,全市至少创建1家省级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以下简称示范厂)。

    二、创建工作的标准有哪些?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是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环保合格证明文件;二是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违法行为;三是近两年未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四是达到3A级(含3A)以上且上年度屠宰量5万头以上。

    (二)示范厂创建条件

    参加示范厂创建的生猪屠宰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要求,加强从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并达到以下标准。

    1.质量管理制度化。一是管理制度健全。制定生猪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生猪入厂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屠宰加工过程质控、产品出厂、无害化处理、人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有效开展内控制度实施效果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二是制度落实到位。所屠宰生猪主要来自屠宰厂自有养猪场或签约养猪场,严格落实生猪入厂到产品出厂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三是建立追溯体系。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记录完备、追溯可查的制度,及时、规范、真实、准确地记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做到从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各环节的有效追溯。

    2.厂区环境整洁化。一是选址合理。选址和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远离受污染水体和污染场所。二是建设规范。屠宰车间布局与建设应当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三是环境整洁,门面、厂区做到干净卫生,道路和场地要求硬化、绿化,垃圾、废弃物存放处理符合相关要求,厂区定期除虫灭害、清洁消毒。四是布局合理。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划分明显,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严格分隔,人流物流互不干扰。

    3.设施设备标准化。一是工艺规范。设有待宰、隔离、急宰、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厂区和车间的设计布局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空间和面积满足生产需要,符合屠宰流程和卫生要求。二是设施完善。配备给排水、清洗消毒、温度控制、通风、照明、仓储等基础设施,以及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检疫检验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安全生产设施,做到合理安装、运转正常。信息化体系健全,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联网运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实现电子出证。三是设备达标。配备符合标准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4.生产经营规范化。一是运行流畅。屠宰生产线各环节运行协调顺畅,屠宰全过程屠体、胴体、肉品和副产品不着地。二是操作规范。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开展屠宰操作和肉品品质检验操作。屠宰过程符合肉品质量和卫生管理要求,实施有效的微生物、污染物、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控制。三是品牌经营。创建自有肉类品牌,具备分割包装等深加工能力,配有专用的肉品运输车辆,具有完善的产品销售渠道和肉品配送体系。四是消毒彻底。屠宰、检验过程中使用的器具、设备,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5.检测检验科学化。一是装备齐全。建有一定规模的检验检测实验室,配备常用检验检测设施设备,使用药剂安全存储,定期更新,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理化、生化及兽药残留检验检测能力。二是体系健全。推行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根据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开展检验检测。具备完善的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肉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瘦肉精、水分含量等相关项目检测。三是人员合格。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6.排放处理无害化。一是流向科学。生猪屠宰厂副产品及废弃物流向不对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二是排放达标。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环保要求。三是处理无害化。严格按标准对污物、废弃物、病害猪及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方法规范,防止散布病原,污染环境。

    三、如何进行申报?

    符合上述创建条件的生猪屠宰厂,可自愿申请参加示范厂创建(申请表见附件1),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上报至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和屠宰资格清理情况,拟定入围参加示范厂创建的屠宰厂名单。

    已拟定入围示范厂创建的生猪屠宰厂按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准备相关文档、影像等资料,并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撰写示范厂创建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2),填写示范厂创建验收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3),上报至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验收。

    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验收组,按照《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对相关屠宰厂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省农委。省农委组织对各地申报屠宰厂复审核验,拟定省级示范厂建议名单,按程序报批后,进行公示,统一发布示范厂名单,制作示范厂证书和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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