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构 |
1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材料转报 |
依申请类 |
2 |
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转报 |
依申请类 |
3 |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材料转报 |
依申请类 |
4 |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培育、推荐 |
依申请类 |
5 |
市级家庭农场培育、推荐 |
依申请类 |
6 |
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推荐 |
依申请类 |
7 |
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推荐 |
依申请类 |
8 |
种植业技术推广 |
主动服务 |
9 |
畜牧业技术推广 |
主动服务 |
10 |
水产养殖实用技术推广及水生动物病害防治技术服务 |
主动服务 |
11 |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 |
主动服务 |
12 |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 |
主动服务 |
13 |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 |
主动服务 |
14 |
畜禽养殖污染综合利用指导服务 |
主动服务 |
15 |
农机技术推广和培训 |
主动服务 |
16 |
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服务 |
主动服务 |
17 |
种子良种良法技术推广 |
主动服务 |
18 |
农民施药技术培训 |
主动服务 |
19 |
植物病虫害预报和预防 |
主动服务 |
20 |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 |
主动服务 |
21 |
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 |
主动服务 |
22 |
秸杆气化技术示范推广 |
主动服务 |
23 |
组织参加农业展会 |
主动服务 |
24 |
农机跨区作业服务 |
主动服务 |
25 |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
主动服务 |
26 |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指导 |
主动服务 |
27 |
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 |
依申请类 |
28 |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 |
依申请类 |
29 |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 |
依申请类 |
30 |
省级蔬菜标准园创建及奖补 |
依申请类 |
31 |
设施蔬菜基地建设奖补 |
依申请类 |
32 |
农机购置补贴申报及发放 |
依申请类 |
33 |
农业机械安全使用宣传教育 |
主动服务 |
34 |
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指导 |
主动服务 |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材料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农技推广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提交以下材料:无公害产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五、申报材料
无公害产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无公害产品标志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无公害产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农技推广中心
电话:0550-3909081
2、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提交以下材料: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和《种植产品调查表》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有必要的应提供续展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明等)
- 质量控制规范(包括基地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分工,投入品供应、管理,种植过程管理,产品收后管理,仓储运输管理等),需要申请人盖章
- 种植规程,需申请人盖章
- 基地行政区划图、基地位置图和地块分布图
- 基地清单(包括乡镇、村数、农户数、种植品种、种植面积、预计产量等信息),需申请人盖章
- 农户清单(包括农户姓名、种植品种、种植面积、预计产量),对于农户数50户以下的申请人要求提供全部农户清单;对于50户以上的,要求申请人建立内控组织(内控组织不超过20个),即基地内部分块管理,并提供所有内控组织负责人的姓名及其负责地块的种植品种、农户数、种植面积及预计产量。需申请人盖章
- 有效期3年以上的种植产品订购合同或协议
- 若申请人自有基地,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或产权证、林权证、国有农场所有权证书等
- 生产记录(能反映生产过程及投入品使用情况)
- 预包装食品标签设计样张(非预包装食品不必提供)
- 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 产品检验报告
五、申报材料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股 电话:0550-3010632
3、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材料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股
三、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提交以下材料:1.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书;2.地域特色农产品概况表;3.地域特色农产品产品特性登录表。
五、申报材料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报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和组织专家审定。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股 电话:0550-3010632
4、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培育、推荐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 “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 “各级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加快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第六条“认定管理:(一)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省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工作,对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省示范家庭农场,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报省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在安徽农业信息网和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公示,无异议,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农经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规定的标准条件,同时建立有完善的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具有常年对应的家庭农场辅导员,依法完成年度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推荐
五、申报材料
- 依行业类型提供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材料。2.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机构名称等公共信息(已经实行“三证合一”的,只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六、服务流程
- 根据省农委下达的名额,采用“因素法”将名额等额分配各县区。2.由家庭农场自主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3县区农业部门组织材料核实,现场抽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农委。4.市农委进行材料复核后,汇总上报省农委审定、发布。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农经股 电话:0550-3010620
5、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推荐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第二十二号公告)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并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支持力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程,到2015年,培育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700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4000个,省从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100个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通过示范县和示范社建设,提升整体发展水平,示范带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农经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规定的标准条件,同时建立有完善的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具有常年对应的家庭农场辅导员,依法完成年度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推荐。
五、申报材料
- 依行业类型提供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材料。2.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机构名称等公共信息(已经实行“三证合一”的,只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六、服务流程
- 根据省农委下达的名额,采用“因素法”将名额等额分配各县区。2.由家庭农场自主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3县区农业部门组织材料核实,现场抽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农委。4.市农委进行材料复核后,汇总上报省农委审定、发布。
七、办理时限
规定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农经股 电话:0550-3010620
6、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皖农特函〔2015〕402号)“二、申报数量 各市(县)推荐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1个,示范点1-2个。”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农经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提交以下材料:1.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表;2.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
五、申报材料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申报书
六、服务流程
申报材料报至农委特产处和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农经股 电话:0550-3010620
7、省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2.《关于印发安徽省2017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办牧〔2017〕5号)
3.申报程序。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三、服务对象
畜禽规模化养殖场
四、服务条件
申报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求畜禽生产达到如下规模:从事商品饲养的,要求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蛋禽存栏1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20万只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能繁母猪存栏200头以上;产蛋种禽存栏1万套(只)以上;种羊存栏200只以上。
五、服务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场填写申报表,并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将申报表、评分表一式两份经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确认后,上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材料直接上报省农委。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并按优良程度进行排序,在省下达的申报数量范围内择优推荐上报。”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电话:0550-3025860
8、种植业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农技推广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基本情况,服务内容、采取的服务方式等
六、服务流程
受理申请,拟定方案,组织实施、跟踪服务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农技推广中心 电话:0550-3909081
9、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第三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畜禽生产经营主体
五、申报材料
口头或书面申请
六、服务流程
简单的现场解答,必要时可上门提供技术服务或举办专业培训。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电话:0550-3025860
10、水产养殖实用技术推广及水生动物病害防治技术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水产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水产生产经营主体
五、申报材料
口头或书面申请
六、服务流程
简单的现场解答,必要时可上门提供技术服务或举办专业培训。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水产股 电话:0550-3010637
11、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所属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编报农村能源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能源统计工作;(三)组织指导农村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开展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四)指导与扶持农村能源产业的发展,负责审核农村能源工程技术项目并监督实施;(五)配合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农村能源技术、产品及工程标准、质量的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能源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能源办 电话:0550-3010638
12、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五、保障措施:(四)强化技术支撑。省农委成立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专家指导组,提出具体技术方案,开展指导服务。落实好化肥减施综合技术研发重大专项。推动建立全省肥效监测网络,完善肥料使用调查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掌握肥料使用和效应评价数据。市、县各级农业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专家团队,围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开展技术指导服务。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农技推广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基本情况,服务内容、采取的服务方式等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农技推广中心
电话:0550-3909081
13、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委成立委领导任组长的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协调指导组,委内相关处、局和站负责同志为成员,省土壤肥料总站负责具体工作。各市、县(区、市)成立由农委(农业局)负责人任组长的推进落实领导小组,加强财政、农垦、劳改监狱部门的协调,推进各项措施落实。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农技推广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农业法人或独立经营主体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基本情况,服务内容、采取的服务方式等
六、服务流程
受理申请,拟定方案,组织实施、跟踪服务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农技推广中心
电话:0550-3909081
14、畜禽养殖污染综合利用指导服务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
一、办理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五、申报材料
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六、服务流程
1、递交申请表、申请材料;2、现场审核;3、审批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电话:0550-3025860
15、农机技术推广和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促进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的农业机械技术,列入当地农业机械技术推广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的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机械产品供求、作业市场需求、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和农业机械化管理等信息。”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农机推广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1、农业生产经营者;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业服务组织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农机推广站 电话:0550-2187705
16、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畜禽生产经营主体
五、申报材料
口头或书面申请
六、服务流程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动物免疫、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发生疫情时,根据养殖场户申请,可提供疫病诊断、治疗等技术服务。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电话:0550-3025860
17、种子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种子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 农作物种子合法。2.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3.有生产经营场所。4.具有一定时效。
五、申报材料
- 申请人基本情况。2.服务内容。3.服务时间和形式。
六、服务流程
- 申请。2.受理。3.制定方案。4.组织实施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种子管理站 电话:0550-3065356
18、农民施药技术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
一、办理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植保站、农业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基本情况,服务内容、采取的服务方式等
六、服务流程
受理申请,拟定方案,组织实施、跟踪服务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植保站、农业执法大队
电话:0550-3065356
19、植物病虫害及农业灾害的预报和预防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技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植保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基本情况,服务内容、采取的服务方式等
六、服务流程
受理申请,拟定方案,组织实施、跟踪服务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植保站 电话:0550-3055606
20、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和技术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
一、办理依据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意见》(农发[2008]13号):(四)强化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服务指导。各级植保机构要切实做好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的服务工作。要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用药、防治技术和药械维修技能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力争每个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要积极引导专业化防治组织开展除化学防治以外的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综合防治。要及时向专业化防治组织发布病虫发生信息和防治技术要点,组织专业化防治队伍及时开展应急防治。要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专业化防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专业化防治组织在注册、工商登记、税务豁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小额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探索建立专业化防治队伍的防效保险和从业人员的健康保险,为专业化防治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植保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基本情况,服务内容、采取的服务方式等
六、服务流程
受理申请,拟定方案,组织实施、跟踪服务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植保站 电话:0550-3055606
21、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能源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能源办 电话:0550-3010638
22、秸杆气化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农业、科技、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杆的综合开发利用,示范推广秸杆气化技术。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能源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无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能源办 电话:0550-3010638
23、组织参加农业展会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组委会关于印发第十六届安徽省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皖农展组〔2015〕1号)“3.参展单位及带队参会人员报名。各参展合作社、家庭农场要按照报名表(电子版)要以市为单位于12月18日前报省农委合作处”。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中国安徽(合肥)农业产业化交易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22号)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化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参展报名表
六、服务流程
各参展企业要按照报名表(电子版)要以市为单位规定日期前报省农委产业化处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化股 电话:0550-3010641
24、农机跨区作业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农业机械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并接受农业机械作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驾驶员和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等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第二十六条“全国跨区作业信息由农业部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和有关新闻媒体上发布。地方跨区作业信息由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发布。”第二十七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跨区作业服务热线电话,确定专人负责,接受农民、驾驶员的信息咨询和投诉。”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农机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跨区作业机械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五、申报材料
农业机械驾驶证、行驶证
六、服务流程
直接在县区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七、办理时限
接到申请后立即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农机局 电话:0550-2187705
25、新型农民培育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民生工程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6〕1号)“新型农民培训实施办法:各市、县农委会同财政部门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管理措施,强化过程督导和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对项目县、项目县对培训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监管。”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科教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长期稳定从事农业、培训需求和愿望迫切、初中以上文化、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其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为本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倍以上且产业达到一定规模。
五、申报材料
所在地农业或财政部门出具的经营规模、经营效益情况等相关证明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个人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市级复审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科教股 电话:0550-3010624
26、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指导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下列指导、服务:(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二)指导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业会展等形式营销农产品;(五)组织县乡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六)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农经股
三、服务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农经股 电话:0550-3010620
27、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为农村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
2、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安徽省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5号);
3、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5】159号);
4、省农委《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发放工作方案》(皖农办函【2014】471号);
5、省编委 省农牧渔业厅《安徽省乡镇兽医站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皖编字[1993]第61号);
6、省编委《关于下达全省乡镇畜牧兽医站专项事业编制的通知》(皖编事字[1994]第06号)。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三、服务对象
农村老兽医。
四、 申请条件
1、现为安徽户籍。
2、1996年12月6日以前,曾经在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农牧部门批准设立的公益性的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系指县、乡镇畜牧兽医站、家畜检疫站、品种改良站等机构)并由乡镇及以上机构聘用的,在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岗位上直接从事兽医工作满1年的。 3、达到60周岁。到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4、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五、申报材料
安徽省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申请表、申请人承诺书、乡镇(街道)认定办公室取证材料登记表、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证明、没有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没有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证明、证人承诺书、证人证词、调查笔录、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核实表。
六、服务流程
个人申请、受理登记、条件审查、初审公示、审核公示、审批备案。
七、办理时限
自2014年6月起,原则上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但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可在一定时限内延期申报。特殊情况的,随时申报随时认定。认定发放工龄补助后,又有新的证据需重新认定的,可以再认定并予以补发。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电话:0550-3025860
28、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8号) 第十四条 “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附件1-3)。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附件1-4),报设区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审批。”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科教股
三、服务对象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
四、申请条件
符合省文件规定条件的辖区内老农技员
五、申报材料
- 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能证明本人任老农技员身份和工作的原始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公示、县区审核公示、市级审批并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七、办理时限
规定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科教股 电话:0550-3010624
29、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省农委财政厅人社厅《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79号);
2.《安徽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4号)。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农机局
三、服务对象
基层老拖拉机手
四、申请条件
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69号)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拖拉机手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拖拉机手,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老拖拉机手不享受工龄补助。
五、申报材料
物证为主、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组织上通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农村老拖拉机手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录用文件、会议纪录、花名册、登记表、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工资条、考核考勤记录、辞退文件等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调查是指各级农村老拖拉机手认定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人证是指为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提供的证言证词。人证对象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应不少于3人,并具有公职身份)。
六、服务流程
个人申请—受理登记(乡镇认定办公室)—初审公示—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批备案。
七、办理时限
初审公示不少于一周;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核公示不少于两周。
以上办理时限视公示情况可延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农机局 电话:0550-2187705
30、省级蔬菜标准园创建奖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规范的通知》(农办农(2010)61号);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园艺作物标准化生产基地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每年度);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农业财政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每年度)。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菜工办
三、服务对象
蔬菜规模化生产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组织
四、申请条件
露地蔬菜1000以上,设施蔬菜200亩以上
五、申报材料
安徽省设施蔬菜标准园创建申报表、项目所在位置图一份、标准园产地环境选择、监察、保护制度、经营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创建单位申报→县区农业主管部门→上报市农委→省农委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菜工办 电话:0550-3010944
31、设施蔬菜基地建设奖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皖办〔2010〕98号)文件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菜工办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1、基地建设的主体必须是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生产、统一销售、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否则,不得列入建设主体。2、基地种植面积分为200亩、500亩、1000亩三个等级,且集中成片,其中:钢架大棚面积占蔬菜种植面积30%以上,基地棚、渠、路、电配套,符合建设标准。3、基地严格执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使用禁用农药;建立健全生产管理记录;执行蔬菜生产用药安全期规定;开展蔬菜农残自律检测;建立蔬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4、基地积极创优质创品牌,蔬菜产品有质量认证、有商标注册、有品牌认定,产品销售有分类、有包装,产品进入市内外大中型农产品超市,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5、基地积极承担本地市场蔬菜供应责任,在重要节日和自然灾害期间,市、县政府农业部门与蔬菜生产基地签订合同,在生产品种、上市时间、供应价格、供应方向等方面按照签订合同执行,确保本地市场蔬菜稳定供应。
五、申报材料
项目所在位置图一份、标准园产地环境选择、监察、保护制度、经营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程序
1.申请。填写《建设施蔬菜基地申报表》,报所在县市区;
2、验收:县市区进行实地测量、认定;
3、公示:进行公示7天;
4、上报核查:市级进行核查;
5、奖补:发放奖补资金
七、办理时限
规定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菜工办 电话:0550-3010944
32.农机购置补贴申报及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5〕39号)
2、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7〕31号)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农机局
三、服务对象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四、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必须是本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资质条件:一是补贴机具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二是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五、服务流程
1.服务对象购买农机具;
2.服务对象带上将已购机具、发票、合格证、户口簿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农机部门申请补贴;
3.县级农机部门受理申请并对符合要求的机具当场确定补贴资格。
4、经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款发放至购机户。
六、服务时限
每年元月1日至资金实施结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农机局 电话:0550-2187705
33、农业机械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在乡村机耕道路、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等场所开展农业机械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违法行为。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农机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主动性服务,经常性工作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农机局 电话:0550-2187705
34.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指导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滁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美好乡村农机化示范大院建设的通知》(滁政办秘〔2013〕98号)第一条,目标任务:农机化示范大院建设与美好乡村建设同步实施,重点在百个市级示范镇、村建设示范点。从2014 年起,每年在美好乡村示范点建设农机化示范大院5—8个,到2020年全市计划共建设农机化示范大院60个。
二、承办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农机局三、服务对象
群众。
四、服务条件
延长农机使用期限、减少农民资产损失,切实解决农机“安家难”、“看病难”等问题,实现机具停放、维修保养、机具展示、技术培训、信息咨询与发布、作业服务等。
五、服务流程
1.市财政局下达市级农机化示范大院项目资金预算;
2.市农机局下发项目申报通知,由各县发动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申报;
3.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部门进行初审,市农机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拟定项目建设名单及建设方案;
4.市农机局组织监督检查,统一验收。
六、服务时限
自项目启动至验收完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农机局 电话:0550-2187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