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7-07-31 00:00
    【字体:打印

    为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中共滁州区南谯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南谯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办字〔2017〕1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区级督察。

    区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察工作。

    二、基本原则

    督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

    三、组织形式

    督察分为区级河长督察、区河长办督察和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一)区级河长督察。由区级河长负责组织实施,对区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具体督察工作由区河长办会同联系区级河长工作的相关区直部门承办。

    (二)区河长办督察。由区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对下一级河长办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三)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下级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督察情况报区河长办备案。

    四、督察内容

    (一)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河湖分级名录确定情况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二)河长制任务推行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三)实行“一河(湖)一策”推行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因河因湖制宜,制订主要河湖“一河(湖)一策”实施方案情况,国控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改善情况,按照管理保护目标任务要求分类精准施策,着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的情况;建立跨省跨市跨区联防联控会商机制。

    (四)河长制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河长体系建立情况,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落实情况,区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验收办法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区级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区级总河长会议、区河长例会、区级河长专题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督察方式

    督察根据工作需要分为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可以采用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也可以通过组织互察或引入第三方督察的方式开展。

    例行督察是指对河长制工作的常规性督察,每半年开展一次。督察的主要内容为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河长制任务推行实施情况、实行“一河(湖)一策”推行情况、河长制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专项督察是指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适时组织实施。督察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

    六、督察程序

    区河长办、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督察准备。督察单位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二)督察实施。督察单位向被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督察单位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向区河长办提交《督察报告》。

    (四)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察建议书(意见书)》。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对象要按照《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察,实行警示约谈。

    (六)督察台账。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察建议书(意见书)等资料立卷归档。

    七、督察结果运用

    区河长办每季度对督察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布。

    强化督察结果运用,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查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