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8-08-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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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22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我区下发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对湖长制工作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湖长制体系、工作职责等进行了明确要求和界定。

    1、第一条:把落实党政领导责任作为关键抓手是指党政领导担当履职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积累的宝贵经验,也是落实湖长制改革举措的关键所在。各地要坚持领导带头、党政同责、高位推动、齐抓共管,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健全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考核问责机制,落实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督促各级湖长主动把湖泊管理保护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协调各方,加强源头控制,强化联防联控,统筹陆地水域、统筹岸线水体、统筹水量水质、统筹入湖河流与湖泊自身,增强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2、第二条:建立健全湖长体系是指各地要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纳入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范围。到2018年9月底,全面建立区、镇、村三级湖长体系。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在我区有明湖、皇庆湖两座湖泊,分别设立区级湖长,所在地镇(社管中心)、村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分别由同级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湖长,实现湖长制工作全覆盖。

    3、第三条:明确界定工作职责是指各级湖长要在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领导下开展湖长制工作,接受上级湖长及相关部门的监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湖泊的水域空间管控、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整治、生态治理与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重大问题; 组织制定“一湖一策”实施方案; 牵头组织对湖泊管理范围内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统筹协调陆地水域、岸线水体、湖泊与汇入河流,加强源头控制,实行联防联控;检查、监督下一级湖长和本级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和问责。

    各级河长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本地区湖泊管理保护、推行湖长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事项。组织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

    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按照《滁州市南谯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南办字〔2017〕15号)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湖长制各项工作。

    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本级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湖长确定的事项,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各地要在已建立的河长制工作制度基础上,结合在湖泊实施湖长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健全工作制度,抓好制度执行。

    4、第四条:全面落实主要任务是指(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划定湖泊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严格控制涉湖项目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方案要进行科学论证,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采砂等活动,禁止侵占湖泊面积、分割水面、影响湖泊防洪能力和严重影响湖泊水质的活动。

    (二)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湖泊保护规划,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

    (三)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湖泊水资源保护。坚持节水优先,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兼顾相关地区用水权益。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合理生态水位。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设置并依法监管入湖排污口。入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应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并实施限期整改方案,明确年度入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综合防治。

    (四)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湖泊水环境整治。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禁止在湖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确保饮用水安全。开展湖区周边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大湖区综合整治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在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措施的同时,可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泊水环境。

    (五)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实施湖泊健康评估。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的严格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加快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滨湖绿化带建设、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对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者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六)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落实湖泊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5、第五条:切实强化保障措施是指(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责任落实;细化工作进度安排。抓紧制定出台本级实施意见,要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层层落实责任,保证工作经费,保障湖长制工作需要,确保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各镇要在2018年7月底出台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湖长。

    (二)加强基础工作。各地在湖泊管理和保护中要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将湖泊管理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湖泊保护规划,强化规划约束。要抓紧划定湖泊的管理范围,实行严格管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摸清湖泊基本情况,组织制定湖泊名录。建立“一湖一档”。针对不同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湖施策,科学制定“一湖一策”实施方案,强化对湖泊管理保护。

    (三)加强监测监控。各地要科学布设入湖河流以及湖泊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建设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要积极开展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对湖泊资源变化情况,利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进行动态监测,逐步实行信息共享。

    (四)加强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湖泊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上级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要把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建立湖泊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湖长名单,在湖泊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湖长公示牌,标明湖长职责、湖泊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湖泊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建立公众参与湖泊保护、管理和监督的相关机制,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湖泊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湖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湖泊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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