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4-01-30 17:05 来源:南谯区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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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的法定制度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要求,由滁州市南谯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制。本报告主要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1月1日起至202312月31日止。本报告以网上公开的形式进行公布。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滁州市南谯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地址:南谯政务新区6号楼311,电:0550-3802831,邮箱:905487998@qq.com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卫健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区工作部署要求,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及时公开机构设置情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生育奖扶政策、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等多方面群众关注的信息,全年没有发生卫生健康领域政务信息公开的投诉事件,总体情况良好。2023年,区卫健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各类信息共110余条。

    (二)依申请公开。2023年,区卫健委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严格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 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保密审查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工作,增强责任意识,分解卫生健康领域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落实职责到股室,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信息内容和发布程序严谨规范,维护政府信息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根据省、市、区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编制落实卫生健康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新增“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栏目,汇总公开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信息50余条。在做好部门栏目和两化栏目日常维护的基础上,积极配合政府办做好重点领域栏目的信息发布,认真履行卫健委在全区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职责。

    )监督保障。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2023年未发生因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而发生的责任追究情况。我委加强信息审核制度,严格落实“三审”制,层层审批,杜绝严重表述错误的情况发生,把好信息安全关;结合各级测评反馈问题,认真整改落实,积极参加信息公开培训,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1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47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41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区卫健委开展了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个别问题:一是信息公开内容数量、质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还不够多样;三是重点领域方面公开内容的丰富性和及时性有待加强。

    2024年,区卫健委将积极主动按照国家、省市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从以下方面不断改进: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数量、质量,不断加强精细化要求,展示方式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二是在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内容上下功夫,不断充实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内容,全面提升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三是积极参加政务公开业务培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及相关政策学习,切实提升政府信息公开业务能力和水平。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点关注专项检查日常监管的反馈结果对标问题落实整改推动区卫健委政务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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