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榕、性别: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5月10日期间,在滁州市南谯区盛世华庭湖心东路389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你本人无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在该场所内给宗华等44位病人开展针灸的医学诊疗活动,期间获取违法所得1000元整。
经合议,我委于2024年1月1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医罚告[2024]1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1、2023年12月27日《现场笔录》1份;2、2023年12月27日对王榕《询问笔录》1份;3、2024年1月4日对王榕、宗华《询问笔录》各1份;4、王榕、宗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现场照片10张;6、南卫医保 [2023]010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一份;7、44页病例记录本复印件1份为证。
你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
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 :1、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2、没收南卫医保 [2023]010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的物品;3、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人民币整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到南谯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开具缴款通知单)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谯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谯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