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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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谯区审计局(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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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廉政风险点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前置条件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封存被审计单位帐册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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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与社会保障审计股、农业环保与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0 |
未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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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知财政暂停拨款,责令其暂停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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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与社会保障审计股、农业环保与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0 |
未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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