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审计局行政强制

    发布时间:2019-05-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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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类)

    单位:南谯区审计局(公章)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封存被审计单位帐册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与社会保障审计股、农业环保与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向社会公开

     0

     未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无

     

     2

    通知财政暂停拨款,责令其暂停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与社会保障审计股、农业环保与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向社会公开

     0

     未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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