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审计局其他权力分表和流程图

    发布时间:2019-05-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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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谯区审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其他权力)
    序号 权力 类型 项目 编码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其他权力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审计监督,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审计监督的; 2、监督不力,造成合法权益损失的; 3、违反程序进行处置的; 4、在实施审计监督工作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   审计调查取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审计监督,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审计监督的; 2、监督不力,造成合法权益损失的; 3、违反程序进行处置的; 4、在实施审计监督工作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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