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统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4项)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服务对象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备注 |
1 | 区统计局 | 信息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十条 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2 | 区统计局 | 辖区统计调查对象单位统计人员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 辖区统计调查对象 | 无 | 无 |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培训 | ||
3 | 区统计局 | 统计资料查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4 | 区统计局 | 统计法律咨询、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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