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09782/202306-00002 |
信息分类: |
主动回应 |
文 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3-06-16 |
发布机构: |
区统计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16 |
有效期: |
有效 |
信息来源: |
南谯区统计局 |
索引号: |
003209782/202306-00002 |
信息分类: |
主动回应 |
文 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3-06-16 |
发布日期: |
2023-06-16 |
有效期: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区统计局 |
信息来源: |
南谯区统计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示:
《统计法》第二十条是关于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和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是对《统计法》第二十条的补充延伸,进一步明确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妥善保管统计资料的义务和统计资料的保存期限。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中所产生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资料的总称,包括原始统计资料、汇总资料、有关说明、分析材料以及统计报告等。妥善保存统计资料并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对于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防止数据失真、数据混乱、资料遗失和统计泄密等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统计信息是通过统计调查而获得的统计资料反映出来的信息,通过对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判断、分析,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更深层次的统计信息。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是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价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社会公众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