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市场监管局调整后的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2021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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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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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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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二、工作任务(一)统一热线号码,实现一号对外。整合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即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
12315投诉举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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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
12315投诉举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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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发布 |
《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5〕178号):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及市级以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合同范本,在本辖区内推行,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合同范本审定后,可以以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
网络市场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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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拟上市(挂牌)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证明出具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6〕2号):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十三)服务事项 2.为拟上市(挂牌)企业出具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证明。 |
登记注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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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小微企业名录查询 |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建好小微企业名录的责任感。“根据国发52号文件要求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查询等功能,向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免费服务,就是为了提高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政策实施精准度,推进相关扶持政策有效实施。” |
登记注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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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补领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证和代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代表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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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营业执照补领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
登记注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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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登记注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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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登记注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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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消费者投诉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
12315投诉举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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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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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消费者诉讼支持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
12315投诉举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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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结果公布 |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并公布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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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消费调查评议结果公布 |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
12315投诉举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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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诚信企业评选 |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
信用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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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立诚信承诺联盟 |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
12315投诉举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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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
《关于做好2016年3•15期间宣传活动的通知》(中国消费者协会2016第5号)全文。 |
12315投诉举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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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
12315投诉举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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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发布 |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
12315投诉举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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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企业登记信息服务 |
1.《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六条: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
登记注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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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政策宣传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为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成果,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我委决定在城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
特种设备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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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
特种设备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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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
特种设备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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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企业编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
特种设备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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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
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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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科技周宣传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科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3〕392号):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普工作方针政策,在质检系统内不断增强科普意识,充分发挥质检科技资源优势,将科普工作与质检业务工作有效结合,通过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科普活动,积极向全社会普及科技知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宣传质检工作,充分展示科学权威、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质检工作的信心与信任,为持续提高全民科技素质做出不懈努力,为国家科普事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
市场监管科技周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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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委托检验 |
《关于同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更名的通知》(皖编办〔2007〕101号):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和检定工作。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分析和判定,出具检测或验证报告。 |
产品质量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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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计量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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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二十五)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
食品协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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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信息发布与检索 |
《安徽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皖食药监食消〔2016〕1号)第四条:主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工作,并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主办方应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中选择合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情况,以A级或与A级相当的餐饮服务单位为基础建立,并实行动态管理。 |
餐饮服务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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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登记注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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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价签监制服务 |
1.《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2010年第8号令)第七条: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价格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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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培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
价格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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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领域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第三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司法信息、企业信息和其他社会管理信息。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
价格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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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政策咨询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编办〔2009〕53号):拟订科技发展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组织实施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全省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 |
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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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用代收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七十五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
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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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好相关宣传活动。 |
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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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有关知识宣传 |
《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皖政〔2016〕64号):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
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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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维权资助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64号):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统筹科技资金,对专利权人维权费用分级、按比例给予资助。 |
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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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
特种设备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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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贯标(试点)企业 |
1.《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工作的通知》(皖知协〔2015〕15号):各市知识产权局,按照2015年全省知识产权重点工作任务安排,我局决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行工作(以下简称“贯标”)。(每年均下发通知) |
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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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组织申报发明专利资助发放 |
1.《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年度省级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通知》: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
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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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组织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发放 |
《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补助、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等业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专利实施的信贷支持,促进专利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
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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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协助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3〕61号):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 |
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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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组织申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 |
当年通知,如《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通知》(皖知规〔2016〕22号)全文。 |
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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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7号令)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登记注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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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申报 |
《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细则》第九条: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申请:(二)市质监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请确认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签署意见并盖章。 |
标准化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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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报 |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第三条: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国家级试点原则上应在省级试点工作成功的基础上建设。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申请的受理和推荐,开展服务性组织建立标准体系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与指导,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复查。 |
标准化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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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 |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二)初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
标准化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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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登记注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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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宣传 |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十一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
药化综合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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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宣传 |
1.《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省(区、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组织开展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和培训。 |
药化综合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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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 |
《“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自2016年来,按照国家药品监管局通知要求,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 |
药化综合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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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证补办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制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化综合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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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办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证一致。 |
药化综合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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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企业批件补办 |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
药化综合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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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和运输证明补办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
药化综合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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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注册证补办 |
1.《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
药化综合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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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补办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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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补办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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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 |
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20号)第四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
药化综合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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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补办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
医疗器械监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