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市场监管局调整后的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1年度)

    发布时间:2022-05-26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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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谯区市场监管局调整后的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2021年度)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1

    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二、工作任务(一)统一热线号码,实现一号对外。整合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即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2.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2018105号)省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来访接待等工作。承担网络交易纠纷的协调工作。指导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12315投诉举报中心

    2

    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2.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12315投诉举报中心

    3

    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发布

    《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5178号):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及市级以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合同范本,在本辖区内推行,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合同范本审定后,可以以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网络市场监管科

    4

    拟上市(挂牌)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证明出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62):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十三)服务事项 2.为拟上市(挂牌)企业出具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证明。

    登记注册局

    5

    小微企业名录查询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建好小微企业名录的责任感。“根据国发52号文件要求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查询等功能,向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免费服务,就是为了提高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政策实施精准度,推进相关扶持政策有效实施。”

    登记注册局

    6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补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证和代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代表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7

    企业营业执照补领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3.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4.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关于取消“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权力事项,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登记注册局

    8

    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款: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3.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登记注册局

    9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五、企业信息的应用(三)企业信息服务。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开放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优化搜索引擎功能,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据关联查询;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

    登记注册局

    10

    消费者投诉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12315投诉举报中心

    11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消费者诉讼支持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12315投诉举报中心

    13

    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结果公布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并公布结果。

    14

    消费调查评议结果公布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12315投诉举报中心

    15

    诚信企业评选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信用监管科

    16

    建立诚信承诺联盟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2.
    《省消费者协会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入盟办法》(试行)第五条:入盟企业应公开作出下列承诺:(三)入盟企业如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立足先行和解。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制度,设立专门(兼职)的处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以及相应办公设备,妥善化解消费纠纷。在与消费者无法和解的情况下,接受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公平的调解结果,遵守和执行调解协议。

    12315投诉举报中心

    17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关于做好2016315期间宣传活动的通知》(中国消费者协会20165号)全文。

    12315投诉举报中心

    18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12315投诉举报中心

    19

    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发布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12315投诉举报中心

    20

    企业登记信息服务

    1.《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六条: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2.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登记注册局

    2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政策宣传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为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成果,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我委决定在城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七)加强信息公开。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各部门、各单位同时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的收费事项在本部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并纳入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内容。

    特种设备监察科

    22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
    《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质办函〔2016143号):(一)特种设备知识“三进”活动。

    特种设备监察科

    23

    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684号):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
    《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的意见》(皖质发〔200713号):定期分析特种设备事故趋势,提出预防措施,及时发出事故预测、预警。

    特种设备监察科

    24

    指导企业编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3.
    根据工作需要,日常常态化开展。

    特种设备监察科

    25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
    《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科〔2009222号)第十九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条 省级质检机构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和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分别以书面方式和电子版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科

    26

    市场监管科技周宣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科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3392号):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普工作方针政策,在质检系统内不断增强科普意识,充分发挥质检科技资源优势,将科普工作与质检业务工作有效结合,通过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科普活动,积极向全社会普及科技知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宣传质检工作,充分展示科学权威、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质检工作的信心与信任,为持续提高全民科技素质做出不懈努力,为国家科普事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市场监管科技周宣传

    27

    产品质量委托检验

    《关于同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更名的通知》(皖编办〔2007101号):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和检定工作。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分析和判定,出具检测或验证报告。

    产品质量监管科

    28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开展校准工作;(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计量科

    29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二十五)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食品协调科

    30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信息发布与检索

    《安徽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皖食药监食消〔20161号)第四条:主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工作,并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主办方应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中选择合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情况,以A级或与A级相当的餐饮服务单位为基础建立,并实行动态管理。

    餐饮服务监管科

    31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登记注册局

    32

    特色价签监制服务

    1.《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2010年第8号令)第七条: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
    适应企业需求。

    价格监管科

    33

    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2.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第四条:要通过组织物价员培训,使其熟悉价格管理的政策法规,掌握与价格管理有关的成本核算、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物价员自身素质。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832号)第二条:继续完善和推进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不断探索和改进物价员开展工作的方式,强化经营者内部价格监督,增强经营者价格诚信自觉性。
    4.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3年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皖价检〔201336号):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档案,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企事业单位物价员队伍素质。 

    价格监管科

    34

    价格领域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第三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司法信息、企业信息和其他社会管理信息。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2.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皖价检〔201276号):定期、不定期对明码实价示范店(街)明码实价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建立价格诚信档案,定期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组织开展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皖价电〔20165号):要创新旅游行业价格诚信建设的方式方法,逐步建立旅游行业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价格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价格监管科

    35

    专利政策咨询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编办〔200953号):拟订科技发展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组织实施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全省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
    2.
    《关于印发安徽省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皖编办〔2006179号)主要职责:负责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和专利队伍的培训工作,宣传普及专利法知识。

    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科

    36

    专利费用代收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七十五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二)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第九十四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科

    37

    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好相关宣传活动。

    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科

    38

    知识产权有关知识宣传

    《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皖政〔201664):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科

    39

    专利维权资助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64号):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统筹科技资金,对专利权人维权费用分级、按比例给予资助。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

    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科

    40

    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特种设备监察科

    41

    组织申报贯标(试点)企业

    1.《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工作的通知》(皖知协〔201515号):各市知识产权局,按照2015年全省知识产权重点工作任务安排,我局决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行工作(以下简称贯标)。(每年均下发通知)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科

    42

    组织申报发明专利资助发放

    1.《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年度省级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通知》: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科

    43

    组织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发放

    《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补助、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等业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专利实施的信贷支持,促进专利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科

    44

    协助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361号):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
    2.《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2015年专利权押贷款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根据2015年全省知识产权工作新的万千百十总体工作目标,现将2015年全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你们,希望各市坚持政策导向,加大工作力度,推进金融创新,使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更好服务于经济建设发展大局,确保完成2015年专利权质押贷款目标任务。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科

    45

    组织申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

    当年通知,如《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通知》(皖知规〔201622号)全文。

    知识产权运用服务科

    46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7号令)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登记注册局

    47

    2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申报

    《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细则》第九条: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申请:(二)市质监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请确认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签署意见并盖章。

    标准化科

    48

    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报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第三条: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国家级试点原则上应在省级试点工作成功的基础上建设。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申请的受理和推荐,开展服务性组织建立标准体系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与指导,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复查。

    标准化科

    49

    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二)初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标准化科

    50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登记注册局

    51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宣传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十一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2.
    《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17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网络管理和宣传培训等日常监测工作。

    药化综合监管科

    52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宣传

    1.《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省(区、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组织开展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和培训。
    2.
    《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17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网络管理和宣传培训等日常监测工作。
    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款: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技术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等工作。

    药化综合监管科

    53

    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

    《“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自2016年来,按照国家药品监管局通知要求,每年101日至1031日,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

    药化综合监管科

    54

    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证补办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制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化综合监管科

    55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办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证一致。

    药化综合监管科

    56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企业批件补办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92“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药化综合监管科

    57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和运输证明补办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药化综合监管科

    58

    执业药师注册证补办

    1.《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2.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中心关于执业药师注册证遗失后管理规定的批复》: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执业药师可凭执业单位所在地市级以上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和原执业单位盖章的遗失情况说明作为补充材料,办理执业药师再次注册、注销注册。有效期在三个月以上的,执业药师可凭执业单位所在地市级以上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和原执业单位盖章的遗失情况说明作为补充材料,办理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药化综合监管科

    59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补办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医疗器械监管科

    60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补办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医疗器械监管科

    61

    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

    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20号)第四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药化综合监管科

    62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补办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医疗器械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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