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优客李商店滁南市监罚字〔2023〕032号

    发布时间:2023-04-20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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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滁南市监罚字〔2023〕32号

    当事人:滁州市南谯区优客李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3MA8P8P9***(1-1)

    住所(住址):滁州市南谯区中都大道**商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某清

    身份证件号码:341122198409145***

    联系方式:15655070***

    2023年2月20日我局接到消费者在12315平台的投诉后, 于2023年2月21日,由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滁州市南谯区中都大道**商业“滁州市南谯区优客李商店”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店内有两种待售食品均已超过食品保质期:“可口屋豆沙夹心面包 ”1袋;“君乐宝 简•醇 巴氏杀菌热处理风味酸牛奶”5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票据和供应商的经营凭证,因为以上食品都已超过保质期,该超市有涉嫌“销售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过期食品已报请本局领导批准依法实施扣押,并保存于龙蟠市场监督管理所。2023年2月2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店里的过期食品产品名称:1.可口屋豆沙夹心面包 共1袋 生产者:沈阳合富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堡镇烟台村 产品标准代号:GB/T20981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421011101092 净含量:110克 生产日期:20220816 保质期:180天 案发时已过保质期:5天。2. 产品名称:君乐宝 简•醇 巴氏杀菌热处理风味酸牛奶 共:5盒  制造商:君乐宝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商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区汉源路与华张路交叉处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53203210036 净含量:200克  保质期:180天 生产日期:20220818 案发时 已过期:3天。经调查可口屋豆沙夹心面包 进货价格是3元/袋,销售价4元/袋,现有库存1袋;君乐宝 简•醇 巴氏杀菌热处理风味酸牛奶 进货价4.2/盒,销售价:5元/盒,现有库存5盒。案发时可口屋豆沙夹心面包在过期后仍销售了1袋,有违法所得4元,累计案值3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15平台投诉单及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案件的来源以及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2.经营者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3.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经营者的合法身份;

    4.专项检查现场记录表和现场过期食品照片一份,证明了经营者经营过期食品现场;

    5.实行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清单各一份,证明了涉案物品的名称。

    2023年4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滁南市监罚告字〔2023〕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检验者,未按规定做好对自己经营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致已经过期的食品仍然在进行正常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参照皖市监办发皖市监办发〔2022〕11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2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16】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四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食品“可口屋豆沙夹心面包”1袋;“君乐宝简•醇 巴氏杀菌热处理”风味酸牛奶5盒;

    2.没收违法所得4元;

    3.罚款 5500 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滁州市南谯区吾悦广场S8号楼 )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滁州市南谯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号:20000215673810300000026)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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